虽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院仍需赔偿
导读:
大河南阳网讯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是不是医院对患者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呢? 10 月 24 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医疗纠纷案件,依法判令某医院赔偿患者史某各项费用共计 30 余万元。
2005 年 10 月,患者史某因患高血压病导致脑出血,先后三次在新野某医院住院治疗。 2005 年10 月10 日 ,医院给史某第二次行腰穿刺手术后,史某当即双下肢瘫痪。为史某的下肢瘫痪是否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关,双方发生争议,经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均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截瘫无因果关系。后与医院协商赔偿未果,无奈之下,史某诉至法院。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院方记载的病历有涂改现象,不规范;腰穿的脑积液未按规定做检查;腰穿时没有患者亲属签字同意,均违背了诊疗规范,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虽然省、市两级医学会均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院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对史某医治,应对史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医院应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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