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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精神病人坠楼致残 医院赔偿10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10:25:29 人浏览

导读:

案情2005年11月7日,被告波威制品厂(以下简称制品厂)的职工陈某将原告费某带至厂内学习技术,但陈某未将该情况告知制品厂的负责人。费某与制品厂之间未办理任何劳动用工手续,制品厂既未安排原告费某的工作岗位,也未明确费某的劳动报酬。制品厂的厂长曾看到费某在

  精神病患者住院时坠楼致残,所受损失该由谁来负责?日前,泉州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终审认定,患者负主要责任,医院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摔下楼致残 向医院索赔77万

  2006年1月,27岁的晋江女子李某因患有青春型分裂症精神病,在泉州某医院住院治疗。双方签认议定书,约定条款写明,“在医护人员已尽到工作职责和合理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病员仍有可能在精神症状的支配下,出现不可预料、难以防范的突发性冲动、伤人、自伤、自杀、外跑或受到其他住院病员在病态支配攻击而致伤害等意外事件。”月底,李某从医院三楼跌落。经鉴定,李某脊椎骨折合并截瘫,构成二级伤残。

  因不属医疗事故,李某母亲以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的两次医疗事故诉讼均被驳回。去年10月,李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再次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77万多元。

  一审法院判定,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

  庭审争议焦点 医院有无过错

  医院对李某受伤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和合理安全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过错,成了二审庭审争议的焦点。

  李某家人认为,医院的封闭病房形同虚设,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此,医院反驳称,双方形成的是医患治疗关系,医院不负责监护。同时,医院对防止精神病人外逃,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义务,采取了足够的措施,原审法院加重了院方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李某坠楼受伤的经济损失为50多万元。责任分配上,法院认为,李某从医生办公室中取走通往阳台的铁门钥匙,走出封闭病房才导致坠楼致残,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医院在封闭病房午餐时间,办公室内无人值班,且通往阳台的铁门钥匙随意存放在办公室,病房走廊通往办公室的门也未上锁,致使因精神病患者取走钥匙,从该医院三楼坠落致残的后果。因此,院方管理上存在疏忽大意,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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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碎石堆引发车祸 施工方担责三成

  本报讯 2006年10月4日,德化人苏某骑摩托车经过国宝卫生院门口附近改造地段时,因避让路面堆放的碎石而倒地,造成车后座的妻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苏某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能保持安全车速行驶,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地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苏某因交通肇事罪领刑一年,缓刑一年。

  此后,死者家属提出了76246.71元的民事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工程承包方尤某将工程用的碎石堆放在施工好的路面,且未设置安全标志,造成人员伤亡,尤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德化县路桥建设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尤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18万多元损失,苏某承担70%,尤某和德化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0%,赔偿5万多元。日前,泉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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