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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7 13:51:18 人浏览

导读:

不同的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对于具体确定赔偿范围、义务主体、赔偿数额起着重要作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不同的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对于具体确定赔偿范围、义务主体、赔偿数额起着重要作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来,《国家赔偿法》采取的是违法责任原则。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只要依法被确认为违法,国家机关只要不能证明自己的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确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须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一般包括6种情况:(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这些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概括说来,就是:(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以及实施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其他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1)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以及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错误拘留、逮捕;(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错误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对无罪的人判处罚金、没收财产;(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无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或证人等刑讯逼供;(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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