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学生被教职工打耳光后坠亡,该教职工违法吗?
导读:
作为老师,本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但仍然有部分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伤亡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来介绍云南一学生被教职工打耳光后坠亡,该教职工违法吗?的相关法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近日,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16岁高一学生凌晨坠亡事件引发关注。盐津县第二中学吴某某等7名教职工在对男生宿舍查寝过程中,吴某某对违反带手机入校的学生蒲某某打了一耳光、罚蹲马步,并没收手机。监控显示蒲某某于凌晨1时13分回到宿舍,2时46分攀爬上窗台,2时59分坠楼。经初步调查,吴某某当晚有饮酒行为,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体罚学生违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第四项: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第一,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第二,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
第三,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体罚学生是违法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如果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云南一学生被教职工打耳光后坠亡,该教职工违法吗?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网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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