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时受伤,参与人是否应该参与赔偿
导读: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王某、王某某、马某、蒙某、张某、孙某均系某县中学教师。2009年11月4日下午4时许,原告及七被告到学校操场打篮球,原、被告分成两组,在两组比赛过程中,正当原告投篮时,卢某从原告身后跃起压向原告,由于卢某身体较重,加之是跃起下压,致使原告无法站立倒地。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至县中医院诊断治疗,经诊断,原告为右胫腓骨下段骨折。11月5日,原告在该院进行了复位后行内固定术,共花住院治疗费等费用2.8万余元,仅由卢某支付了1470元(卢某后反悔),其余6人均拒绝支付。
原告认为,虽然篮球比赛具有对抗性和身体接触的合理性,但原告是在完成大家共同组织参加的运动中受伤的,本次比赛中,原告和七被告均为运动的受益人,如果要原告独自承担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损害后果,对原告而言显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及解释第157条规定,七被告作为运动的参与者,同时又是运动的受益人,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七被告对原告受到的伤害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原告出院后,就经济补偿事宜经多方协调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七被告补偿原告各项损失2.7万余元。沭阳县法院将择日审理此案。
【评析】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以上两条法律规定是民事侵权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责任形式。
公平责任适用于此案,但是如果完全的平摊责任反而是不公平的。编者认为比较合理的方法是原告李某和被告卢某承担较多的份额,而其他被告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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