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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喷淋头触电身亡 打工妹之死谁之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7 10:25:54 人浏览

导读:

在上海XX海鲜大酒店的打工妹林姑娘,在住所地洗澡时手握淋浴器喷淋头却意外被电身亡,林姑娘的父母将出租房屋的业主沈女士、上海XX电器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XX电力公司)、X默X卫生洁具(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默X公司)和XX海鲜大酒

在上海XX海鲜大酒店的打工妹林姑娘,在住所地洗澡时手握淋浴器喷淋头却意外被电身亡,林姑娘的父母将出租房屋的业主沈女士、上海XX电器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XX电力公司)、X默X卫生洁具(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默X公司)和XX海鲜大酒店(以下简称:XX海鲜大酒店)告上法院,要求上述被告人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共计29.7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业主沈女士赔偿各类损失费用162052.8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由XX海鲜大酒店赔偿各类损失46300.8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6年5月18日,业主沈女士与XX海鲜大酒店签订了该房屋的租赁协议,沈女士将上海市威海路某号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该大酒店使用,租金为每月1600元,租期为2006年3月18日至2007年3月17日。林姑娘于2006年2月至XX海鲜大酒店工作,并由大酒店安排,于同年3月与其他同事一起居住该房屋内,使用业主沈女士安装在卫生间内由X默X公司生产的阿XX顿牌电热水器。2006年6月10日凌晨,林姑娘在卫生间洗澡时,因电热水器漏电,在其手握喷淋头时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电击伤。之后,林姑娘在福建农村的家人来沪处理善后事宜,由XX海鲜大酒店出面安排他们住宿及伙食,垫付住宿费为8458元。因对林姑娘死亡赔偿事宜未能获得解决,林姑娘的父母把上述单位及业主沈女士告上法院。

林姑娘父母诉称,女儿进XX海鲜大酒店工作后,公司安排她与同事居住在威海路沈女士的房屋内,同年6月10日凌晨女儿在浴室洗澡时,因触电后医治无效而死亡,为抢救女儿已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及聘请律师代理费等。据同住人员反映,女儿在死亡时手握淋浴器喷淋头,全身带电。造成死亡的原因系电热水器漏电所致,而电热水器的漏电又与业主安装在屋外的漏电保护开关没有进行正常跳闸有关。XX公司作为该开关的生产商,XX公司作为该开关的维护方,均对该开关的非正常运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XX海鲜大酒店和沈女士,对房屋附属设施的缺陷未尽高度的注意义务,存在严重的疏漏,遂提出了巨额经济赔偿。

法庭上,沈女士辨称,身为业主与XX海鲜大酒店签订了租赁合同,但自己与死者无任何牵连。认可电热淋浴器确系是自己安装,可何时安装、如何安装事宜已记不清,声称漏电保护开关肯定不是自己安装。

XX公司辨称,安装在沈女士室外的漏电保护开关系假冒伪劣产品,该开关的构造、识别牌的底色、字体及所标的型号与正牌产品均存在明显差别。由于该冒牌产品非XX公司生产,表示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XX电力公司辨称,根据市府实事工程的实施,公司对该房屋地区早在1998年就进行了一户一表的改造工程,同时也为每户居民安装了ABB公司出品的漏电保护器,该产品是合格产品。而事故发生前,该屋业主或实际使用人擅自更换了不合格的漏电保护器,导致触电事故,责任完全在于业主或实际使用人,与电力公司无关。

XX海鲜大酒店辨称,该房屋是由单位出面与沈女士签订租赁合同,但触电致人死亡事故的发生与单位无涉,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X默X公司辨称,死者生前使用的,确由X默X公司出品的阿XX顿牌电热水器,但该型号热水器公司早已停产。涉及电热水器的安装有着严格的规范,必须由公司派专业人员进行安装,根据事故现场的勘察,该热水器显然是非专业人员进行的安装,且房屋业主也无法证实购买的日期,地点及安装的基本情况,表示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1998年XX供电公司根据市府实施实事工程安排,对涉案房屋地区居民用电进行一户一表的改造工程,对每户居民的电表统一安装了ABB公司出品的漏电保护器。但在触电事故发生时,漏电保护器被人更换成标牌为“金球牌”“DZL18-80”型漏电自动开关,识别标志的底色为绿色,字体为繁体字,安装了一个上推为“合”、下推为“分”的按钮。而根据XX公司生产的同类出品,识别标志的底色为白色,字体为简体字,所标的的型号为DZL18-20/2,标牌上的名称为金球牌漏电保护器,且安装了试验按钮及漏电指标两个按钮。

审理中,经林姑娘父母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质量检测协会对涉案房屋中的电热水器、室外的触电保护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用电环境等方面进行司法鉴定。检测组专家成员到现场勘验了外配电系统、室内布线回路,浴室电热水器实物及供电电源等证物,并拆下系争的电热水器进行质量检验。该协会于2008年1月出具了质量鉴定报告。

对于上述鉴定结论,沈女士认为电热水器及漏电保护开关不是自己安装的;X默X公司认为电热水器是公司生产,经鉴定无质量问题,但电源线已被人改装;XX公司认为该漏电保护开关是假冒的,不是由自己公司所生产的合格出品。而其他案件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

法院认为,沈女士与XX海鲜大酒店签订的租房协议合法有效,作为出租人在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同时,也有对房屋及附属设备的使用状况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疏忽大意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房屋或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林姑娘在使用时受到伤害。沈女士应对电热水器及其电源插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及使用状况负有举证义务,鉴定报告明确电热水器的电源线及插头、电源插座安装的高度、漏电保护器等均存在安全隐患,对林姑娘触电死亡,业主沈女士应承担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而该房屋是由XX海鲜大酒店出面租借后,再安排给林姑娘等人居住,却忽视了对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未尽相应的安全义务,主观上也存在一定的过失。作为林姑娘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日常事物的认识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鉴定报告所分析的电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显而易见,她在使用中却忽略了事故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存在,对死亡后果的发生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他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应确定林姑娘承担10%的民事责任,XX海鲜大酒店和沈女士各承担20%、70%的民事责任。

针对其他涉案当事人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首先,因质量鉴定报告未认定事故的发生,是因电热水器的内在质量问题所致,且电热水器的电源线插头被非法改装及电源插座的安装属于沈女士的举证范畴,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X默X公司存在民事过错的前提下,要求该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不予采纳。其次,因质量鉴定报告中明确配电箱中同楼五户居民电表,使用均是ABB公司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唯独沈女士使用的是“金球牌”漏电保护开关,XX电力公司也向法院举证了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时,替用户安装了合格的漏电保护器,而目前该装置被人擅自更换,也属于业主沈女士举证的责任,XX电力公司在户表改造工程不存在不妥之处。再者,涉及XX公司是生产金球牌DZL18-20/2漏电保护开关的单位,但在涉案房屋所安装的“金球牌”漏电保护开关,无论是产品构造,还是铭牌字体、底色等存在着显著差异,而该漏电保护开关的来源是否合法,应由沈女士承担举证责任,在沈女士未充分举证的前提下,要XX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采纳,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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