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休息女孩左眼被砸伤 获赔5.5万元
导读:
11岁女孩的小田,在学校课间休息时被男同学小光砸伤左眼,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此,小田将学校及同学小光告上法院索赔。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小光的父母赔偿小田各项损失5.5万余元,同时以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为由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田与小光同为北京市丰台区一所小学的学生。2008年10月9日下午课间休息时,小光用生西红柿将小田左眼打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小田的家长取得联系,后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小田左眼继发性青光眼,外伤性瞳孔散大;需长期甚至终身用药控制。经法医鉴定:小田左眼外伤性青光眼目前状况评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小田家支付医疗费656.09元、鉴定费3000元,小光的父亲也支付了部分前期治疗费用。
小田的父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学校有责任,小光更有责任,因此将小光及学校诉上法院,索赔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终身服药费及精神损失费54.6万余元。
开庭审理时,小光的父亲辩称,事发后我一直积极配合治疗,之后服药费发生以后可以支付,请法院依法判决。
学校辩称,小光玩闹造成小田受伤,老师及时通知家长到医院救治,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从事故发生的时间看,事故发生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无需教师必须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其次,从事故发生的起因看,事故发生系小光持物将小田眼部致伤,系小光的过错所为,事发突然,学校对此无法预测、无法避免;再次,从事故的处理方面看,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小田即被送至医院治疗,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因此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田系被小光致伤,小光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其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数额,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标准本院确定为医疗费656.09元、伤残赔偿金49 450元、鉴定费3000元;因后期治疗费尚未发生,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小田伤及眼部,数额本院确定为2000元。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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