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声音扰邻起争执 一方受伤诉赔偿
导读:
家住北京市顺义区某村的陈先生与田先生为邻居,早晨五点多钟从陈先生家传来的电视声,引起了陈先生与田先生之间一场不小的人身损害赔偿风波。
原告陈先生诉称,2010年10月14日5时40分左右,我家孩子要看电视,声音大,田先生就踹我家门,我们发生为此发生争吵。田先生用左手握拳打我左侧面部,后将我摔倒致伤,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双方经派出所出警且调解未果,故我诉至法院要求田先生赔偿我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72.14元。
被告田先生辩称,当天清早陈先生看电视,电视声音很大,我出去制止,陈先生出来就打我,我用手挡了一下,陈先生就躺在地上了,并扬言要讹我,其实我没有打他,所以我不同意赔偿他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先生在与田先生发生争执时,两人有身体接触之事实;现陈先生诊断有外伤存在,田先生不能以充分证据证明陈先生在该期间被其他外力致伤;基于上述形成的有内在联系的证据链,本院认定田先生将陈先生致伤。双方因电视的声音大而发生争执,以致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田先生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陈先生合理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田先生赔偿陈先生损失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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