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游玩 人身损害赔偿
导读:
原告谢女士诉称,2006年5月5日,原告到二被告景区游玩,原告选择了蹦极和定向滑翔项目。在原告滑翔过程中,由于滑翔终点处的工作人员未能有效减速,导致原告重重撞到终点处的皮垫子上,造成原告头部、耳部受伤。由于责任分担和损害赔偿问题双方分歧较大,于是将北京xx峡旅游公司和北京xx旅游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北京市xx峡旅游度假公司辩称,北京xx旅游公司虽然在其景区内开办滑翔运动项目,但是二者系独立经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北京xx旅游公司辩称,在此次事故中,原告亦有过错,且其医疗费用有很多不合理的支出。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障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应当支付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告谢女士在二被告处游玩时受伤,其合理经济损失应由二被告全部赔偿。二被告关于责任分配的内部协议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对抗消费者。
本案宣判后,被告方表示要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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