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主体
导读: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主体,通常为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管理人或所有人,他们是实际控制高度危险作业客体并利用该客体谋取利益的人,也可以是高度危险作业客体的占有人。在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承担方面,法律规定并未对不同情形下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承担加以明确。但依由高度危险作业经营管理人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以及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虑,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主体可以这样确定:
1在高度危险作业客体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对该客体实施直接占有时,高度危险作业客体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应当承担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民事责任。
2在高度危险作业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将高度危险作业合法地(比如依承包关系、租赁关系)转移给他人占有时,在通常情形下,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由合法占有人承担,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法占有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但如高度危险作业客体的合法占有人以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受害人由此产生信赖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与合法占有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被他人非法占有致人损害时,高度危险作业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或合法占有人与非法占有人,应共同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然后高度危险作业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追偿。4?作为经营管理高度危险作业的法人的工作人员或雇主的雇员,在法人或雇主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中受到损害的,这种赔偿关系不是特殊侵权关系,而是工伤事故关系或损害赔偿关系,应当依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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