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人身损害的赔偿,在关于雇佣和承揽的问题上,应当怎样进行区别呢?这些区别的存在是如何进行认定的呢?下文是一些学者对于这二者的一些看法,快车小编希望下
核心内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有些赔偿内容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34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有半年了,尽管施行时间
内容摘要:进年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发案率逐年增高,但由于我国现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具体规定的不统一,不同种类的人身损害赔偿在赔偿范围、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
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法制环境的建全,人身损害赔偿作为公民民主地位提高的重要标志,也在得到不断的完善。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越来越体现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 一
不论是 交通事故 还是 工伤 ,发生 人身 损害 赔偿 事故时,受害人最关心的是通过什么途径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 责任 ,以使自身在遭到损害到得到应有的赔偿。 这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有利于改变目前人身损害赔偿规则极不统
适用法释〔2003〕20号: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与例外 适用〔2003〕20号,多数情况下能够实现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尤其是裁判规则的统一,但是也有一些例外。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颁布并将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一项关系到社会成员重大利益
由于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用工关系十分复杂,而且法律普及程度有限,双方当事人往往不会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这导致了用工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断出现。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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