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男童课堂活动摔伤致残 法院判幼儿园担全责
导读: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5岁男童参加课堂活动时摔伤致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幼儿园在维护教学设施安全方面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6万余元。
2006年4月15日,5岁男童徐某在幼儿园内参加室外教学活动时摔伤,造成右手踝上骨折,辗转数省就医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上万元。2006年9月,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徐某伤残等级为9级。同年10月,徐某的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福州市中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幼儿园在保障教学设施安全、加强对学生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致使徐某受伤致残,应承担完全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意外事故是一种并非刻意而为的行为,所以一般都不是犯罪行为,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是犯罪嫌疑人并没有主观意愿的一种情况,那么,幼儿园伤害事故
陕西一幼儿园园长心情不好持火钳烫伤10幼儿11月29日,陕西省旬阳县磨沟幼儿园园长、代课老师薛同霞,因小朋友不能完全背诵课文,便用火钳将孩子们的手烫伤。当地有关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