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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身损害案例看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7 23:02:47 人浏览

导读:

申诉人:唐x利被诉人:十堰xx工贸有限公司案情简介:2004年2月,申诉人唐x利到被诉人十堰xx工贸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5月22日唐x利驾驶xx公司所有的汽车送往山西,行至209国道灵保市寺沟乡孟家沟村弯道处,由于刹车失灵,车

  申诉人:唐x利

  被诉人:十堰xx工贸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04年2月,申诉人唐x利到被诉人十堰xx工贸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5月22日唐x利驾驶xx公司所有的汽车送往山西,行至209国道灵保市寺沟乡孟家沟村弯道处,由于刹车失灵,车辆翻到10余丈深沟处,致使唐x利左前臂、右小腿受伤,经医院治疗,左前臂进行了截肢手术。当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xx公司支付,其中26000元由唐x利父亲向xx公司打借条借支。唐x利后来又开支了3300多元医疗费(部分收据不是正式发票)。

  该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认定,唐x利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7年3月28日,在代理人杨x成的帮助下,十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唐x利所受伤害为工伤,2007年9月4日和11月8日,经十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3级伤残、可配置辅助器具(假肢)、无护理级别。

  工伤认定和鉴定后,唐x利及其代理人杨x成找到xx公司协商解决,xx公司以对工伤认定不服要行政复议为由,拒绝调解,唐x利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唐x利与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补缴唐x利2004年2月至2007年9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3、支付各项工伤待遇558479.37元;4、按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2006年1至5月工资7500元;5、xx公司承担仲裁费。

  xx公司认为:

  1、唐x利与xx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2、唐x利没有证据证明xx公司安排唐x利驾驶汽车到山西;

  3、xx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工伤认定决定目前还没有生效,劳动仲裁委员会暂时不能开庭处理此案;

  4、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唐x利工资也没有1500元,工伤待遇标准也不能按照1500元计算。

  5、唐x利驾驶xx公司车辆发生自己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xx公司价值20多万元的车辆全部报废,xx公司没有要求唐x利赔偿,反而还要花几万元给唐x利治疗。如果另外还要求赔偿唐x利50多万元的损失,显然不合情理,也是不公平的。

  唐x利代理人杨x成认为: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唐x利所受伤害是工伤。庭审时,xx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工伤认定不服,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即使是在复议过程中,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的规定,不影响唐x利现在要求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page]

  2、唐x利与xx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承包合同、xx公司介绍信、订车合同,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处于举证的弱势地位,劳动者不可能每次工作都有证据证明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唐x利驾驶的是xx公司所有车辆,随车手续和车辆钥匙自然在xx公司手中,这是不争的事实。此次驾车前往山西,排除了唐x利盗窃车辆的事实。那么,根据已知上述事实,可以直接推定是xx公司安排唐x利履行工作职责的事实。

  4、唐x利主张其工资不低于1500元,xx公司认为不实,就应当提供唐x利的工资低于的1500元的证据。否则,劳动仲裁庭就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采信申诉人的主张。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11月2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裁决结果:

  1、支付2006年1至5月工资7500元;

  2、支付唐x利各项工伤待遇506281.37元;

  3、xx公司补缴2004年2月至2007年9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4、xx公司与唐x利终止劳动和工伤保险关系;

  5、xx公司承担仲裁费600元。

  (1、2项合计513781.37元)

  案件分析:

  很多劳动者不能用正确的方法去维权,遭受了工伤不知道是什么性质的纠纷,甚至把劳动工伤案件当作普通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处理。工伤案件与一般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主要有以下区别:

  1、责任划分不同。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给劳动者划分过错责任;而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如:三七开、二八开)。

  2、赔偿标准不同。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劳动工伤案件的受害者多数是农民工,而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3、适用法律不同。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4、处理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到法院起诉。

  5、伤残鉴定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同样的伤情,劳动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级)。[page]

  6、举证责任不同。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7、赔偿主体不同。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必须有营业执照,工程层层转包的,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而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

  由于很多劳动者(包括部分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混淆了劳动工伤与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的两种性质,往往遭受同样程度的伤害,最终获得的索赔却相差很大。本案从工伤认定到劳动仲裁被诉人xx公司先后换了3个律师,最终3级伤残裁决51万多元的处理结果,无疑证实了申诉人代理人杨x成对案件正确处理方法的重要性。

  (2006年9月17日《十堰晚报》以《十堰律师为竹山一民工义务赴汉寻找失踪老板》为题,对一起1级伤残法院判决赔偿10万元的案件进行了报道;而本案3级伤残裁决51万元。1级比3级高了两个级别,赔偿却是3级的五分之一,可能就是混淆了劳动工伤与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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