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健康权
导读:
老张到某医院看牙病,医生称:“老张的一颗牙已经坏死,必须拔掉。”牙被拔掉后,老张感觉不适,又到医院看牙,原来被诊断为坏死的那颗牙并未拔掉,却拔掉了一颗好牙。老张非常生气,为获得赔偿,老张多次与医院交涉但未果。对此,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健康权的法律问题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生理机能正常动作和功能发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健康维持权和劳动能力保持权。《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健康权的,公民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结合本案来看,老张到医院去看病,和医院之间就形成了医疗服务的民事合同关系,老张享有得到及时和正确医治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医院方享有收取医疗服务费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地为病人进行医疗服务的义务。由于医疗人员在治疗过程中的失误,造成老张的一颗好牙被拔掉,已构成医疗事故。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作出定义:在治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病、组织器官操作导致功能障碍的称为医疗事故。
本案中,老张的牙被错拔,其医疗事故已构成对老张健康权的侵害。医院应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在多次与医院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老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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