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导读:
龚律师:
半年前,我市一座大桥需要维修保养,实行交通管制,大桥附近交通十分拥挤。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招募了一批志愿者,我报名后获得批准,我负责引导、疏通过往行人及车辆。其间,我被一辆小汽车撞跌,导致腰椎骨折,不仅花费了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请问,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读者 赵X慧
赵X慧读者:
你热心从事公益服务让人钦佩,但由此导致的受伤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尽管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可这并不等于就是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限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而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并不属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因此你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也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但这并不等于你只能“自食其果”,而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你可以直接向造成你人身损害的肇事车主索赔。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你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如果肇事车主没有赔偿能力,你也可以要求志愿服务的组织者赔偿或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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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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