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车开致人受伤 双方都要担责
导读:
双方调换着开车,结果一方在驾驶对方车辆时发生事故,造成车上一名乘客受伤。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称,由肇事车主人赔偿伤者损失17万余元,肇事驾驶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基本案情:
交换开车酿成事故
去年12月24日,奉节县人黄某驾驶其自有的渝FQ0XX1货车,从广营往奉节甲高运输杂货。途中休息时,黄某遇到了同是跑货车的驾驶员刘某。
据悉,当时刘某坐上了黄某的货车,并提出两人把车调换着开。“我是重载车,开起没得意思。”尽管黄某有些推辞,但其态度不是很明朗,以至于刘某还是将黄某的货车开走了。为此,黄某也只好坐上了刘某的货车,并将其开走。
结果当刘某驾驶渝FQ0XX1货车,行至奉节县铁高路广营段一弯道时,因操作不当且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车辆翻下公路,造成车上乘客吴某受伤。事发后,吴某经过近两个月的住院治疗,其损伤基本治愈,但却留下了7级伤残,并需要上万元的后续治疗费。
今年1月,奉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是,驾驶员刘某承担完全责任。
◆争议焦点:
擅自开车还是帮工
因为赔偿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伤者吴某将肇事车车主黄某以及肇事司机刘某同时告上法庭。同时,吴某在诉讼中,还申请法院将二被告的房屋予以保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互换驾驶对方的车辆系双方自愿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收益均由车辆所有人享有,应属相互帮工行为。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法院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即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认定刘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5万余元,刘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其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刘某擅自驾驶他的机动车造成;当时黄也明确拒绝帮工行为,只是没有强行制止。因此,黄某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但被上诉人刘某辩称,他和黄某互换开车,是双方同意了的。
◆终审判决:
肇事车车主要赔偿
究竟是刘某擅自驾驶黄某车辆,还是双方同意互换开车呢?针对这一焦点,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调取了交警部门当时的询问笔录。据悉,众多的证人证实,当时刘某向黄某提出交换开车时,黄某确实说过“我这是重载车,不能开”之类的话语;但在刘某将其车辆开走时,黄某没有明确拒绝。同时,黄某也主动坐上了刘某的货车,并将该车开走。
因此,市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黄某虽告知刘某,说过自己的车是重载、没意思之类的话;但从黄某主动坐上刘某的车以及在刘驾驶渝FQ0XX1货车准备起步时,黄并未强行制止等一系列行为表现,能够确认上诉人黄某对被上诉人刘某提议互换开车并非明确拒绝,而是默许和认可。即上诉人黄某称刘某系擅自驾驶其车辆并造成本次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市二中院认为,原判认定刘某与黄某互换驾驶对方车辆属相互帮工行为,黄某作为被帮工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市二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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