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获赔难 法官调解化干戈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 2009年10月14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洲湖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雇员诉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刘X乐呵呵地跟承办法官说,“达成调解真是很划算,既让我们不伤和气,又省了一半诉讼费,真是省钱又省心。”
被告稂X私人办了一个青砖瓦窑场,并雇请原告刘X做工。在2009年2月24日傍晚,原告刘X快收工时,被告的妻子要原告从窑口取下电灯。原告在取电灯时,因电线漏电,原告被电击倒在地,导致原告的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事发后,原告被送到安福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494元,并在骨头内安装了内固定物,一年后才能取出。2009年3月19日,原告的骨伤经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为九级伤残,拆除骨折内固定物继续治疗费在400元以内。出院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被告拒绝支付,无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3536元。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了案情,知该案事实比较简单,承办法官决定进行庭前调解。在开庭当天,法官并没有急着开庭,而是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分别采取了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从情、理、法多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梳理说服,但双方当事人在医药费等费用的承担上还是固执己见。承办法官就决定开庭,开完庭后,法官并没有放弃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仍对当事人进行大量说理释明,双方当事人最终为法官的真诚、细心所感动,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稂X赔偿原告刘X医疗费、取出内固定物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评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5000元,扣除被告之前支付的1000元,被告实际应赔偿原告14000元。
这起雇员受伤诉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成功调解,彰显了安福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情怀。
责任编辑: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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