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身体健康权”
导读:
健康是健康权的客体,要阐述什么是健康权首先要明了什么是健康。《辞海》对健康下的定义是人身各器官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且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而现代医学认为除此之外,健康应包括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即所谓的心理健康。法律意义上的健康,应具有法律概念应有的严格内涵。学者一般对此有如下两种观点:一是生理健康说,即健康只包括人生理机能的完善状态,而不包括心理之机能;二是生理、心理健康说,此说认为健康包括身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以及心理的良好转态。
健康如果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宜包括心理健康。因为健康作为健康权之客体,如果包括心理健康,会不适当地扩大健康权的内容及其保护范围。心理是指人的思想、感情等内心活动,它属于精神范畴。心理健康之损害,实际上就是精神之损害。而一般来说,侵犯其它具体人格如名誉权、隐私权等等也带给受害人精神之损害。如果将精神损害统统纳入健康权保护之范围,势必导致健康权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权利,导致与其它具体人格权界限不清。因此,笔者以为将心理健康纳入健康的内容,有欠妥当,用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代替健康权对心理健康予以保护,在理论及实践上最切实可行。因此,健康仅指生理健康,即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心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
与健康的法律含义相适应,健康权也仅保护公民的生理健康,以公民的生理健康利益为内容。所谓健康权也就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健康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群,仅为公民所享有,法人无所谓健康权。公民保持其生理机能的健康,是公民行使其它权利的重要条件,公民的健康遭到损害,必然阻碍公民行使其他权利,也给公民人身带来巨大痛苦。通过保证公民享有健康权而对公民健康进行维护和救济,意义重大。
责任编辑:李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五一前夕,奥康集团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2007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这是继2002年该集团总裁王振滔在中国民营企业家中第一批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后,奥康在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