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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价值几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7 06:19:10 人浏览

导读:

原告许X,男,9岁,北京市西城区北X路XX小学学生。其法定代理人许X林(父),孙树芝(母)。被告北京市XX研究院。其法定代表人院长王X杰。案由损害赔偿原告诉称,1996年12月6日中午,其放学回家路上,因玩具落到被告北京市XX研究院变电室旁的库房上,在其到该房上捡

  原告 许X,男,9岁,北京西城区北X路XX小学学生。其法定代理人许X林(父),孙树芝(母)。

  被告 北京市XX研究院。其法定代表人院长王X杰。

  案由 损害赔偿

  原告诉称,1996年12月6日中午,其放学回家路上,因玩具落到被告北京市XX研究院变电室旁的库房上,在其到该房上捡玩具时,由于被告单位未在该十千伏的高压室外电缆头上设置防护设施及明显的警告标志,致其被高压电缆头吸附、烧伤造成双臂高位截肢,留下终生残疾。为此起诉至北京市XX中级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假肢费用共计295万元。

  被告辩称,击伤原告许X的高压线电缆头应由北京市供电局维护,北京市供电局应对其主观过失及客观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且许X是经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第四分公司的违章建筑爬上该单位配电室房顶的,因而该市政四公司亦应对许X的致残负有监护责任。故北京市XX研究院对许X触电致伤既无主观过错,又无违法行为,不同意原告许X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6日中午,许X放学途经北京市XX研究院变电室附近。因许X与其同学到该变电室房顶上捡玩具,许X被屋顶裸露的十千伏高压线电缆头吸附击伤。经北京市积水潭医院救治,诊断为“双上肢电烧伤15%Ⅲ°—Ⅳ°,行双上臂中段截肢术”。1996年4月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为:“许X之损失为双上肢电烧伤。目前遗有上肢上臂中段以下缺失,致其今后的生活、学习及工作严重受限。被鉴定人许X的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现已交付医药费2.24万元,其父许X林误工损失3488.43元,鉴定费300元。经北京市假肢厂证明,许X在18岁前每年均需更换一次假肢,18岁至73岁之间3年需更换一次假肢,更换一次假肢需8万元。假肢更换费共计336万。现北京市XX研究院已支付许X之法定代理人1.2万元生活费。

  另查,北京市XX研究院系击伤许X的高压电缆头产权人。在法院审理期间,电力部法规司函复法院,供电设备上发生的民事责任,由该供电设备的产权人承担,且供电设备的安全距离低于标准规定的要求,应装设固定遮拦。电力部(85)水电规字第61号《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规定,屋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带电部分与建筑、构筑物的边沿之间不应小于2.2米。经实测,被告北京市XX研究院负责维护的高压线缆之裸露点距变电室边缘距离为1.2米。该十千伏高压线电缆头未装设固定遮拦。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医院诊断证明,原告的医药费单据、法医鉴定结论、电力工业部法规司的复函在案佐证。[page]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享有要求侵害人赔偿的权力。判断一方当事人是否由于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致使他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而带来的财产损失,应当以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作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北京市XX研究院以引起原告许X触电的高压电缆头及附属设施是供电部门安装,且此后电缆头的更换等电器工程,均经过北京市供电监察部门验收,通电23年来供电监察部门从未对被告提出过异议为由,认为应由北京市供电局供电监察部门承担责任。供电监察部门对用电单位用电情况的监察,是对高压电用户的一种检查活动,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通知产权单位依法改进,法规及规章均未要求用电监察部门代替高压设施产权单位实际履行相关行为的义务。对此电力部明确规定,在供电设备或线路上发生民事责任,是按供电设备或路线的产权归属原则确定的。既供电设备或线路产权属于谁,谁应承担该设备或线路上发生的相关责任。而导致许X触电的高压电缆头属于北京市XX研究院供电线路受电端引入部分,也是用户高压受电装置的一部分,其产权属于北京市XX研究院。应当指出,对于由历史原因形成的用电设施安全距离明显低于标准规定的,应按照国家《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要求,由用电单位装设固定遮拦及警示标志以策安全。但是被告对其职责未认真落实,对应当预见的危险情况未加注意,最终导致发生许X触电致残的结果,本案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被告北京市XX研究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许X触电致残系由于其在房顶玩耍不慎所致,当时其年仅8岁,其监护人疏于管教亦是造成其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现被告北京市XX研究院认为原告许X系首先攀上本案案外人一违章建筑的屋顶,最终得以到达其触电地点的,该违章建筑所有人亦应承担责任,其主张缺乏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XX百一十九条、XX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许X的医药费、其法定代理人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今后护理费及生活费、假肢安装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206.67万元。

  点评 据悉,在拿到一审判决书之际,小许X的母亲哭了,她说,没想到法院会判这么多。的确,206万元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不啻是个天文数字。然而,如果用这笔钱或是更多的钱可以换回孩子健康、鲜活的双臂和他幸福的一生,又有哪位父母会要钱呢?

  也许X有人觉得该案判赔额太高,但是北京XX中院民庭副庭长、该案审判长周长瑜却说,对许X来说,这206万元的赔偿额并不算高。因为许X受害时年仅8岁,身体尚处在生长发育阶段,据其家人称,许X截肢后仅剩8公分的右臂,每过一段时间就要萌生新骨茬,而这新长出的骨头如不及时处理会将已愈合的皮肉顶破。故以后每半年左右,许X就要到医院锯一次新骨。还有,许X的假肢需不断更换,他的一生中仅此一项就需花费336万余元。可以计算的费用便已不低,还有那无法计算的生理的及心理的伤痛。了解了这一切,谁也不会再觉得赔偿额高了。[page]

  当然,法院在划分上亦凿凿有据。审判长周长瑜就曾指出,此类案件的责任划分,一般要求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本案虽然就其判赔偿来说,在全国同类案件中当属首例,但却于法有据。

  小许X是不幸的,但在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他得到了尽可能合理的赔偿。这于他又是不幸中的大幸。人的健康与生命到底价值几何,这个问题虽然仁者见仁,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的生命将得到更加充分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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