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上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导读:
以下提供的是2010年度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0年1月根据上海统计局统计公报修订,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8,838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12,324元;全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992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804元。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职工平均工资 39,50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838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2,324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99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9,804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59岁以下 576,760
60—74岁 28,838×年限
75周岁以上 144,190
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59岁以 下246,480
60—74岁 12,324×年限
75周岁以上 61,620
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 20,992×年限
农村居民 9,804×年限
丧葬费 19,751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 28,838╳年限╳伤残等级
农村居民 12,324╳年限╳伤残等级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
营养费 20-50╳天
住宿费 60╳天
(2010年1月根据上海统计局统计公报修订,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8,838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12,324元;全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992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804元)
特别提醒:
很多人有一种误解,认为交通事故或其它人身损害发生在哪一年,即适用哪一年的赔偿标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应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标准,例如:2007年3月发生的人身损害,如果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是2009年,则适用2009年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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