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导读:
制定司法解释关于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赔偿义务人除应当赔偿以下六项目外,还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侵害生命权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标准和计算如下:
1.丧葬费。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侵害生命权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和受害人因伤致残情况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相同,详见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死亡赔偿金。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交通费。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这里的交通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交通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
5.住宿费。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这里的住宿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住宿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致残时的住宿标准计算。
6.误工损失。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这里的误工损失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耽误了工作而造成的损失。赔偿标准可以参照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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