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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轻伤鉴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3-30 10:48:39 人浏览

导读:

出现一些冲突事件,搂不住火可能就会有人受伤,打架归打架,要是受伤的人经鉴定为轻伤,事情就涉及到刑事责任了,所以做伤情鉴定就比较关键,说到轻伤,就有一定的标准,那么刑事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出现一些冲突事件,搂不住火可能就会有人受伤,打架归打架,要是受伤的人经鉴定为轻伤,事情就涉及到刑事责任了,所以做伤情鉴定就比较关键,说到轻伤,就有一定的标准,那么刑事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事轻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和会阴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二、致人轻伤怎么判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3、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1)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2)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三、轻伤赔偿30万合理吗

  如果致人轻伤的,在民法上是一种侵害他人身体权的行为,是需要对于权利人的人身损失予以赔偿的。当事人是有赔偿损失的请求权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诉讼。

  轻伤害按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如果能取得对方谅解,公安机关一般不予提交检察进行公诉。但30万的确有些多,另外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也会就民事赔偿作出判决,而且还会强制执行,判的金额一定低于30万。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刑事轻伤鉴定标准”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刑事当中被鉴定为轻伤,都是有严格标准的,主要是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轻伤认定可以参考上述标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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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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