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构成要件
导读:
环境污染不是政府才需要重视的,作为生活在环境中的个人,也需要重视环境保护,环保是个需要践行的课题。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环境污染构成要件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多种多样。
2、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受害人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只能成为环境污染侵害财产权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一般是对其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如因环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丧失生命。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人身权损害是因环境污染行为使人的生命和身体受到的损害,也即生命被剥夺或受到威胁,或者人的生理机能受到损害。如果他人人身权的损害是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暴力伤害行为引起的,则不属于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与一般填平性赔偿不同,本条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在填平基础上加大赔偿力度,加重了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严惩、威慑行为人,起到惩戒与预防的作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责任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但本条惩罚性赔偿制度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限于主观“故意”,即要求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了严重后果。至于主观“过失”,则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要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进行利益平衡,即要用最严格的法律保护生态环境,对主观存在恶意的侵权人进行严惩,又要避免责任失衡,对于过失的企业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关注企业生存。
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2、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在。
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
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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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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