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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8 10:40:01 人浏览

导读:

本文探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赔偿责任分析,对环境污染的概念和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一、环境与环境污染妇幼权益环境一词含义颇广,如投资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等。环者,四周也;境者,状况也。环境即主体四周的各种情况。我们所讨论的环境,是指对人类生存与

  本文探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赔偿责任分析,对环境污染的概念和立法现状进行分析。

  一、 环境与环境污染妇幼权益

  环境一词含义颇广,如投资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等。者,四周也;者,状况也。环境即主体四周的各种情况。我们所讨论的环境,是指对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影响的周围自然因素。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的特征包括:(1)对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影响;(2)是自然因素;(3)可划分为天然的自然因素与经过人工改变的自然因素两类。妇幼权益

  适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我们称之为优良环境;不适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我们称之为恶劣环境;引起自然因素总体的不良变化,我们称之为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妇幼权益

  人类在农耕时代以及简单商品生产时代,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对自然因素的影响或说改造自然的能力较小,环境问题并不突出,但自工业革命以来,由于人类采用大机器、电能,而大量使用煤、石油等能源,生物、化学、核物理、航空航天、汽车及其他机械工业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的长足进步,全球人口的不断增长以及人类居住的城市化趋势,人类对其所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之影响越来越大。这种影响导致各种自然因素发生不良变化,越来越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是对环境的污染。提供全面的环境意识,加强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强化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战略。 妇幼权益

  污染环境表现为多种形式,常见的有:污染水源;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海洋;破坏森林、草原和野生生物;破坏自然景观;破坏人文景观;破坏矿藏等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的结果是使得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发生化学的、物理的或生物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的健康乃至生存。污染环境,有的威胁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的威胁特定人群的生存与发展。前者如对臭氧层的破坏,后者如前苏联切诺贝尔核电站的核泄漏。妇幼权益

  二、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现状妇幼权益

  本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逐步认识到污染环境的巨大威胁,并开始制定法律保护环境和治理环境。 从50年代开始,保护环境的国际努力与合作开始出现,一些国际性的环境保护组织相继建立,保护环境的国际宣言、条约也应运而生。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在国际法领域,还是在国内法领域,环境保护法都成为迅速成长的部门法。 很遗憾的是,我国在50-60年代战天斗地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完全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从最高领导层到普通群众都缺乏起码的环境意识。在人口失控增长的同时,自然和人文环境也遭到极大破坏。直到1978年宪法,我国才首次规定了保护环境。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妇幼权益[page]分页标题[/page]

  ()宪法妇幼权益

  现行宪法(1982年制定)9条、第10条、第26条等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土地和自然资源、保护珍贵动物和植物、植树造林等作出了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渊源。妇幼权益

  ()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妇幼权益

  我国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个保护环境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此后以该法为龙头,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国务院1985年发布)、《对外经济开发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1986年批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务院1982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3年发布),等等。在总结1979年环境法(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妇幼权益

  ()保护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妇幼权益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妇幼权益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124)、刑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有关环境保护尤其是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此外,国家制定了300多项环境保护标准,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不少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了大量有关环境保护的规章。妇幼权益

  第二节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妇幼权益

  同其他侵权行为一样,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又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有人将其构成要件概括为(1)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2)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有人认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有三个构成要件,即(1)有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2)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3)污染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笔者同意三要件说的观点,但在表述上略有不同。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1)污染环境的行为;(2)损害;(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兹分述如次。妇幼权益[page]分页标题[/page]

  一、污染环境的行为妇幼权益

  污染环境的行为是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没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则不构成相应之侵权,不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何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呢妇幼权益如前所述,引起自然因素总体不良变化之行为,均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实践中,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所谓三废)、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参照环境保护法第24);有一些是直接破坏天然的自然因素(如植被、森林)而造成环境污染的。妇幼权益

  污染环境的行为,一般为积极的作为行为,即加害人实施某种行为(如排污)污染环境,原则上不作为的行为不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具有以下特征:(1)复杂性。引起一地区环境受到污染,其过程可能十分复杂,废水、废气、废渣往往要通过较复杂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反应的过程,最终导致对环境的污染。(2)渐进性。对某一地区环境之污染往往不是由加害人一次性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加害人不断排污,经长期积累而渐进形成的。(3)多因性。对某一地区环境之污染有的是由于单一的原因造成的,有的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如多个污染源)造成的。妇幼权益

  如何认定当事人的某一行为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呢妇幼权益是否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排污标准才被认为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呢妇幼权益 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某些生产工艺不可能完全避免排放三废等污染环境的物质。出于发展经济保障国计民生与保护环境的综合平衡考虑,国家一方面允许这类生产企业之存在,另一方面又制定出环保标准,将其排污量限制在人们可以忍受的限度内。这样,没有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污就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这样的排污也同样引起环境的污染并导致他人的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是有矛盾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之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行为。而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之规定并无此项要求。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妇幼权益有人介绍了日本法院运用忍受限度论所作判决确立的规则:(1)遵守排污标准,只限于不受行政法上的制裁,而不能成为民法上的免责事由;(2)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公共性不能作为免责事由;(3)具有相当完善的设备或设施也不能成为民法上的免责事由。 笔者以为,这些原则对于帮助我们处理民法通则第124条与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之间的矛盾、正确地理解污染环境的行为的违法性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提出如下主张:(1)对民法通则第124条进行重新解释,该条所称的 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是指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不是指具体的某项排污标准。(2)民法通则第124条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行为标准问题,即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之案件,应首先适用环境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3)排污超过标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无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之行政和刑事责任;即使加害人的排污没有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是其排污行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也违反了保护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规定。质言之,是否超过排污标准,与民事责任之构成无关。我们有必要建立这样一个观念:污染环境的行为,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考察,它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样违法行为可能直接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可能不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该行为指向他人受到法律保护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它是违反民法通则第98条的。妇幼权益[page]分页标题[/page]

  二、 损害妇幼权益

  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既有与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同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共性表现为: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它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它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其特殊性表现为潜伏性和广泛性。妇幼权益

  ()损害的潜伏性妇幼权益

  大多数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在侵害发生时或发生后不久即显现出来,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则不尽然。只有部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出来,而大多数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然后才显现出来。这是因为受害者的病理发展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妇幼权益

  ()损害的广泛性妇幼权益

  大多数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案件,其损害都具有广泛性的特征。这一广泛性表现为(1)受污染地域广泛;(2)受害对象广泛;(3)受害的民事权益广泛。正因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这一特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1991)专门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依立法部门的解释,这是为了适应不断增多的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案、产品责任案等情况而设立的制度。

  从实践情况来看,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我国法院已审理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主要限于财产损害方面。 但在西方国家,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案件,大多是有关人身损害及其赔偿的,我国对污染环境致他人人身损害案的司法审判还有待加强。妇幼权益

  三、因果关系妇幼权益

  因果关系是任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认为存在侵权行为,也不能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同样,构成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这一侵权行为,也以因果关系为其构成要件之一。侵权行为法中有关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包括原因与结果在时间上的顺序性、事实上的客观真实性、原因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实质要素补充检验等,均适用于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与查明。但由于污染环境行为的复杂性、渐进性和多因性,以及损害的潜伏性和广泛性,其因果关系之证明较之普通侵权行为案件更为复杂。因此,除了适用传统的证明方法和借助环境监测、分析、化验、技术鉴定等手段外,国内外一些学者还提出了一些新的证明方法,以帮助解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因果关系证明中的困难,这些证明方法都是基于因果关系推定的法律认识论方法的。妇幼权益[page]分页标题[/page]

  ()盖然因果关系说妇幼权益

  盖然因果关系说又称或然因果关系说,其基本含义是:受害人只需证明侵害行为引起损害的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即可推定因果关系之存在。其在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具体运用,受害人只需证明(1)加害人有污染发生损害该地区的行为(通常为排污行为);(2)在该地区有众多同样损害之发生。盖然因果关系说是从加害人与受害者的经济地位差别来考虑因果关系之证明的。一般说来,加害人较之受害人处于经济地位上的优势,因此加害人更有能力承担损害后果(赔偿)。由于这一证明方法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应允许加害人对因果关系之不存在提出反证。妇幼权益

  ()社会流行病学的证明方法妇幼权益

  社会流行病学的证明方法亦称疫学的因果关系证明方法, 其基本含义是就疫学上可能考虑的若干因素,利用统计的方法,调查各因素与疫病之间的关系,选择相关性较大的因素,对其作综合研究,由此判断其与结果之间有无关系。受害人采用社会流行病学的证明方法,应当证明:(1)该污染物质在发病前曾发生作用;(2)该污染物质量的增加与发病率呈比例关系;(3)该污染物质量的减少与发病率呈正比例关系;(4)该污染物质可能导致该疾病的结论与科学和医学规律不存在矛盾。这种证明方法被许多西方国家的侵权行为法或司法实践所接受,它主要适用于污染环境致人健康损害(产生疫病)的案件。妇幼权益

  ()间接反证法妇幼权益

  间接反证法又称举证责任倒置。按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及证明规则,应由受害人对因果关系之存在进行充分的证明,但根据间接反证法,如果受害人能证明因果关系锁链中的一部分事实,就推定其他事实存在,而由加害人承担证明其不存在的责任。 受害者只需证明(1)加害人具有排放污染物质的行为;(2)受害人曾接触或暴露于污染物质;(3)受害人在接触或暴露于污染物质之后受到损害(如生病)。在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大致框架进行证明后,举证责任便转移到被告一方,由被告证明因果关系的某一锁链不存在并进而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否则,即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妇幼权益

  上述三种证明方法已不同程度地为西方国家侵权行为法和环境保护法采用。我国立法对此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以为,在实践中尝试这些新的证明方法对于解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一些疑难案件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妇幼权益

  在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因果关系查找中,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形态经常出现。例如,数家工厂都向某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饮用该河流河水的居民因此而感染某种疾病。于此情形,多个被告共同造成同类污染并致人损害,但受害人不能确切地指明谁为实际加害人。受害人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损()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这种推定允许被告提出反证,如果任何一个被告能证明自己未在同一时间或同一地点排污,或者排出的致人损害的物质为另一种物质,则不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如果被告不能提出反证,则全体加害人应按排污量的比例分担责任或者平均负担赔偿责任。[page]分页标题[/page]

  第三节 归责原则与免责条件妇幼权益

  一、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妇幼权益

  如前面的有关章节所述,我们主张侵权行为的二元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呢妇幼权益我国法学界除极个别人(完全否认无过错责任者)主张过错责任原则外,绝大部分学者包括原则上否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也都认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妇幼权益妇幼权益笔者认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疑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理由是:(1)对此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当代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立法和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趋势,我国民事法律与国际民事经济立法接轨,必须顺应这一趋势;(2)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利于强化污染环境者的法律责任,促进其履行环保法律义务,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污染;(3)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在污染环境的案件中,通常是十分困难的)的举证责任;(4)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及时审结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及环境保护法第41(尤其是后者)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精神。妇幼权益既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免责条件由法律作出专门规定。妇幼权益

  二、免责条件妇幼权益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妇幼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法律规定如何适用于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案件呢妇幼权益不可抗力指不可抗拒的强制或强迫……而且比自然灾害一词具有更广的含义。不可抗力已被解释为受害人以外的任何事件,诸如一只在快车道上游荡的狗,或者路面有一层难以发现的薄冰。由于对不可抗力解释的过于宽泛及其不确定性,我国环境保护法(41条第3)、水污染防治法(42)、大气污染防治法(37)以及海洋保护法(43)均未使用不可抗力一词,而是使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一词。

  妇幼权益

  不可抗拒通常包括两层意义,即一个善良之人在当时当地等同样的条件下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自然灾害通常指地震、飓风、洪水、雷电等。只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才可能成为免责条件;可以预见和避免的自然灾害,不能成为免责条件。妇幼权益[page]分页标题[/page]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作为免责条件,还有一项更为严格的要求,即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只有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不可抗拒的自然灾难才可能成为免责条件;否则,即使出现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也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加害人采取的措施是否及时合理,应以一个善良之人在当时当地等同样的条件下所应有的举动进行判断,同时还应当考虑当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妇幼权益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限定,即只有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完全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才可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如果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不是引起损害的原因或者不是引起损害的全部原因,则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妇幼权益

  ()其他免责条件妇幼权益

  1、战争行为。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之规定,战争行为得作为对海洋污染造成损害的免责条件。但它有两个适用条件:第一,战争行为作为免责条件,仅适用于对海洋污染造成损害的情况,而不适用于污染大气、污染水源等情况;第二,只有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战争行为方可作为免责条件。

  何为战争行为呢妇幼权益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战争法(国际公法)研究的问题。笔者以为,此处的战争行为既应包括正式宣战的战争,也应包括未经宣战而采取的军事行动。而军方在非战争状态(如正常的训练、巡航等)误击油轮等行为不应认为是战争行为,其造成的海洋污染可认定为第三者(军方)的故意或过失。妇幼权益

  3、第三者的过错。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污染损害是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除了一般地规定第三者的过错外,还专门规定了助航设备主管部门的过错。该法第43条规定,因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污染损害的,可作为加害人的免责条件。妇幼权益

  以第三者的过错作为免责条件的,有三个适用条件:第一,只有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污染损害的,第三者过错方可作为免责条件。对此,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的规定是明确的,但水污染防治法(41)的规定是不明确的。笔者以为,该免责条件在有关水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中,也应考虑这一适用条件。第二,加害人应对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或者不能指明造成损害的第三者,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第三,第三者的过错作为免责条件仅适用于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和对水污染造成的损害,而不适用于对大气污染造成的损害。妇幼权益[page]分页标题[/page]

  3、受害人的过错。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受害人的过错作为免责条件,适用于有关水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加害人应当对受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妇幼权益

  第四节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妇幼权益

  一、 民事责任妇幼权益

  环境保护法是一个综合的法律部门,它既适用行政的法律调整手段,也适用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调整手段。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环境者可能承担多种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此处仅讨论民事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对有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41条第1)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有类似之规定。笔者以为,这一规定主要涉及承担民事责任之方式、有权请求赔偿的受害人等方面的内容。妇幼权益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妇幼权益

  依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因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排除危害与赔偿损失两种。从字面上理解,这里的排除危害应与民法通则第134条所规定的排除妨碍略同,但由于环境保护法没有专门规定停止侵害,在解释上还应对其进行扩张,即认为排除危害不仅包括排除妨碍,也当然包括停止侵害。因此,排除危害的含义是:(1)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行为(如排污);(2)对已造成的污染进行清除、治理,使其不再损害他人。妇幼权益

  环境保护法第 41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损失应与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第7项所规定的赔偿损失完全相同。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人身伤害、死亡也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对受死者和丧失劳动能力者抚养的人的生活费之支付。但由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法律上有行政罚款的规定,因此一般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不再判处惩罚性赔偿。妇幼权益

  ()请求权人妇幼权益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为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质言之,只有直接受害者才有权请求赔偿。这里有必要对直接受到损害进行讨论。在通常的观念中,直接是与间接相对应的,既然存在直接受害者,也就有所谓间接受害者。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水、大气等而受到损害者,为直接受害者。那么该受害者(假如受到核辐射伤害而其遗传、生殖机能受到破坏)所生出的具有先天性疾病的婴儿(并未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是否为直接受害者呢妇幼权益妇幼权益[page]分页标题[/page]

  看来,直接一词很容易引起歧义,实际上,我国有关侵权行为法的众多法规并未如此规定,国外立法例也鲜见这么规定的。笔者以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有二:其一,将来修改立法,删除直接二字;其二,将其理解为对因果关系的规定,而不认为其与间接相对应。那么其含义则是:受到损害者,如果其损害与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则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作过这样的法律修改或者解释后,上述因父母受到环境污染损害而生产的具有先天性疾病或者缺陷(所谓wrongful birth)者也能依法得到法律的救济。妇幼权益

  二、 关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妇幼权益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为特殊侵权行为,其所适用的时效期间也为法律专门规定。因此,应依民法通则第141条的规定,适用环境保护法第42条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6条,但民法通则第137138139140条的规定仍应适用。妇幼权益

  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时效期间为三年,比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长,这表明法律注重对受害人的保护,它同时也照顾到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复杂、损害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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