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做完了 螺钉留体内
导读:
刘明是曲阜市某建筑公司的工人,2007年5月,刘明在工地上摔伤到当地某医院手术治疗,经过“打卡子”手术治疗出院后一直感到不适,后经复查发现,手术中起固定作用的卡子已断,于是医院将体内固定物可能不会完全取出、会遗留体内的问题告知了刘明,双方签订协议后,医院再次对刘明做取卡手术,却将一枚螺钉“遗忘”在刘明身体里。
二次手术后刘明感觉身体疼痛,便要求医院赔偿手术费等共计2万余元。而院方认为医疗器械为合格产品,且二次手术前医院已签订协议,所以不应承担医疗赔偿责任。无奈,2008年5月,刘明便将曲阜市某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为原告进行手术时,理应将螺钉从原告体内取出。被告辩称在二次手术时已发现一枚小螺丝钉不见了,根据术前协议,为减少创伤,便未再扩大探查范围,但被告也未向法庭提交该遗留物存留原告体内对原告身体不会造成损害的相关证据,且现实中该螺丝钉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上的痛苦,因此被告应承担原告取出该遗留物所需的手术费用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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