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不顺致脑萎缩 七岁女童告医院索赔16万元
导读:
原告诉称,2001年3月27日,小欣之母入住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待产,由于已过预产期,催产素使用无效,家属要求剖宫产,医院无故拖延。直至3月31日晚,发现胎儿情况不好,才仓促行剖宫产手术。小欣出生后,父母发现小欣不哭,不吃母乳,只能通过奶瓶强行灌奶,出生后第3天出现黄疸,在被告处进行蓝光治疗,出生后第8天出院。后父母发现小欣比同龄儿反应差,基本不会自己吃奶,一个月去被告处复查向医生反应此事,医生只说加强喂养,没有告知其他情况。此后,父母发现原告睡觉时不能平躺,只能侧卧、且脖子喜欢后仰,脚绷得很紧,醒时多动,目光呆滞。2001年8月,父母带小欣到儿童医院就诊,磁共振检查提示脑萎缩。后父母虽精心治疗,但原告发育明显落后于正常儿童。2008年8月在京看病时,父母才从医生处得知原告目前的神经系统损害与出生时的情况有关。另外,被告提供的病历存在多处重大疑点,有更改痕迹,医师签名多处不一致等。故原告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2008年3月,一名出生于2007年5月份的小男孩,因病在晋江某医院做手术,怎料术后高烧不止,最后出现脑瘫。因认为医院处理不当,这名男孩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
中国法院网讯小欣(化名)已经七岁了,但由于智力、语言表达、肢体协调障碍,生活不能自理,无法上学。小欣父母认为孩子目前的状况与出生时不顺利有关,于是小欣将其出生医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