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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亲属向医院“还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1 14:58:59 人浏览

导读:

病人在住院期间跳楼自杀未遂身受重伤,家属要求医院承担责任无果后,对病人撒手不管,同时拒绝支付医院垫付的医疗费和请人护理的费用。昨日,法院判决病人亲属支付医院医疗、护理费用1.8万余元。今年3月17日,涂某等5人的家属陈某服毒自杀未遂,被涂某等人送到竹山县
病人在住院期间跳楼自杀未遂身受重伤,家属要求医院承担责任无果后,对病人撒手不管,同时拒绝支付医院垫付的医疗费和请人护理的费用。昨日,法院判决病人亲属支付医院医疗、护理费用1.8万余元。

  今年3月17日,涂某等5人的家属陈某服毒自杀未遂,被涂某等人送到竹山县某卫生院治疗。在入院的第三天,陈某在卫生院跳楼自杀未遂致腰椎、双前臂骨折后,被送到十堰市一医院治疗。3月22日,涂某等人又将陈某转入竹山县某卫生院处医治。因陈某生活不能自理,涂某等人又不尽看护责任,卫生院遂雇佣专人护理,支付护理费3100元,并垫付1.5万余元医疗费。涂某等人认为陈某跳楼自杀卫生院负有责任,与医院交涉无果后拒绝支付上述费用。

  竹山县法院审理认为,涂某等人将患者陈某送往卫生院接受治疗,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涂某等人没有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及护理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医疗费及护理费的违约责任。至于卫生院是否应对陈某跳楼致伤负责,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可由陈某本人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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