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术后4年双目失明自杀 父母打4年官司终获赔
导读:
●其父母状告江西省肿瘤医院 历经4年余打赢官司 获赔27.8万余元
9年前,抚州小伙杨勇被检查出患垂体微腺瘤在江西省肿瘤医院进行X刀放疗治疗,4年后,杨勇视力下降最终失明,杨勇将医院告上法院。打官司期间,感觉生活失去希望的杨勇,在2007年5月自杀身亡。之后,杨勇的父母以继承人的身份,继续和医院打官司。经过4年多的艰辛历程,今年4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即27.8万余元。
手术四年后双目失明
照片上的杨勇白白胖胖的,满脸微笑,这是他留给家人不多的照片。
通过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记者将时钟的指针回拨到9年前。2000年11月7日,刚过17岁的杨勇因抽搐、体重增加并伴有智力减退1年半等症状,被送往江西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而在这之前,杨勇的病情经其他医院药物治疗疗效不显,上海瑞金医院在给杨勇作脑垂体CT扫描,诊断为:杨勇患垂体微腺瘤。
接收杨勇入院后,江西省肿瘤医院便在医学影像检查和内分泌功能检查后,在没有向患者及家属告知风险的情况下,对杨勇进行了X刀放疗治疗。同年11月23日,杨勇治愈出院。
两年后,即2002年12月,杨勇参军成为江西省武警总队三支队的一名军人。就在2004年5月,杨勇感觉到视力下降,由开始看不清报纸上字发展到人都看不清,一个月后,杨勇双目失明。
杨勇的父亲杨国祥告诉记者,在2004年7月,他和妻子带上失明的杨勇前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检查,所得结论是“垂体微腺瘤放疗后改变,双侧视神经颅内段、视交叉、视束及视放射区异常信号”。
之后,北京各大医院经会诊治疗,均诊断杨勇为双眼视神经萎缩且垂体微腺瘤放疗术后改变。这个时候,杨国祥找出肿瘤医院给杨勇的用药详单,发现医院在2周之内给杨勇注射了3600CGg辐射量。
小伙自杀身亡
2004年11月16日,杨勇以医疗事故纠纷将江西省肿瘤医院告上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然而,就在这期间,杨勇承受不了双目失明的沉重打击,突发精神分裂症来到江西省精神病医院治疗。同年年底,家人将杨勇转到上海治疗。
2004年12月7日,根据杨勇的申请,青山湖区法院委托南昌市医学会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医方在治疗过程中未违反放疗技术规范,无医疗过失,但在放疗前的告知和放疗后随访工作方面存在不足,这些不足与患者视神经萎缩无直接因果关系,本争议不属医疗事故。事后,杨勇不服,法院又根据杨勇的申请于2005年4月7日委托江西省医学会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同年7月11日,江西省医学会以医方没有放疗计划不能作出事故鉴定为由中止该案医疗事故鉴定,于是,法院于同年10月12日作出“本案中止诉讼”的裁定。
2007年5月17日,一场悲剧让杨国祥夫妇终身难忘,这一天,感觉生活失去希望的杨勇趁家人外出时,摸爬上楼顶跃身跳下,当场死亡。就在杨勇死后的第三天,江西省医学会才重启鉴定,直到2007年8月27日,省医学会向青山湖法院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没有违反疾病诊疗规范及常规,但医方存在治疗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医方存在的不足,与患者视力下降或失明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本起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医疗过失与失明有因果关系
对于这份鉴定结果,杨国祥不服,青山湖法院又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2007年10月16日转委托中华医学会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年11月14日,中华医学会复函称:此案不属该会受理范围。杨国祥再次不服,他不得不将唯一的希望寄托在司法鉴定上。
2008年7月,青山湖区法院委托南昌市中级法院,南昌市中院于2008年9月12日转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对该案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于2008年9月2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江西省肿瘤医院在临床表现和医学影像检查不典型、内分泌腺体功能检查不支持的情况下,仅根据其他医院报告为患垂体微腺瘤即作出垂体微腺瘤的诊断,该诊断依据欠充分。同时未考虑到患者系青少年,仍处于生长发育期等因素,就进行靶区包括整个垂体的X刀治疗,放射治疗适应症掌握不严,照射范围值得商榷;X刀治疗前未向家属就放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因而医方在对患者的医疗过程存在过失。同时,依据现有材料,可以认定X刀治疗后放射性损伤是导致患者视神经萎缩和失明的原因,医方的医疗过失与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2008年11月6日,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一份补充鉴定书,认为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者双眼视神经萎缩和失明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主要因素,相关度拟为70%左右。
获赔27.8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杨国祥夫妇处理完儿子的后事后,向法院提出作为杨勇的继承人参与诉讼,并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8万余元。2008年11月21日,青山湖区法院依法裁定恢复该案的诉讼。
今年1月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采信并认定了司法鉴定结论。法院还认为,原告向医院提出总额为108万余元的赔偿要求,有些赔偿项目和金额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医院的过错与患者自杀身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治疗精神病及丧葬费等没有依据;由于患者死亡了没有伤残等级评定报告,但根据杨勇在各大医院的诊断报告,考虑到杨勇双眼失明的客观事实,可以认定杨勇的损害后果为一级伤残……为此,患者杨勇的损失核定为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9.79万元。
4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西省肿瘤医院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79万元的70%,即27.8万余元。5月7日,杨勇的父亲杨国祥告诉记者,一审判决生效后,他已经拿到赔偿款2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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