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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7 07:42:52 人浏览

导读:

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和人工化越来越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然而,随着网络的大量普及,关于网络侵权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所以,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将对“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一问题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和人工化越来越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然而,随着网络的大量普及,关于网络侵权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所以,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将对“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一问题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网络侵权的主体

  网上的侵权主体大致可分为四类: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上信息获取者、网上信息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不同主体,有不同的归责原则。

  二、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网络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归责原则: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客观上已参与网络,对每一次受侵权行为都有客观上的参与,具备了追究其责任的客观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观要件,即适用过错原则来追究其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未受到合法保护,仍应考察其主观意识状态,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网络著作权提供方参与网络著作发表,但这是一种无形资产,只有在等到侵权行为发生后,以被动的方式加以保护。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对被告人和著作权人采用平等原则,使被告人有辩解的机会,著作权人有较好的举证责任。

  三、不同主体的归责原则

  对于第一类侵权主体即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络侵权的法律问题(包括网络软件的生产经营者、网络计算机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他网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一,在网络时代,网络产品是网络运行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其用户是不特定乃至是全球的公众,一旦网络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问题,必将造成严重或者灾难性后果;其二,网络产品的消费者仍然处于弱者地位,对网络产品只有有限的选择权,只能在现有可得到的产品内进行选择;其三,对消费者包括网络产品消费者进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保护,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因此,对于网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二类侵权主体即网上信息获取者,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类侵权主体即网上信息提供者,应依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原则。在侵犯他人版权的情况下,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其他侵权情况下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一问题的解答。按照本文的思路,首先分析了网络侵权的四个不同主体,其次归纳了网络侵权所适用的几种归责原则。最后,将四种不同的主体对应的归责原则进行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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