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在校、在园期间与学校、幼儿园的法律关系界定
导读:
学生、幼儿在学校、幼儿园学习、寄宿或生活期间,到底形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是在审理在校学生、幼儿致害民事赔偿案件首先要予以界定的“先决问题”。从学生家长、幼儿与学校、幼儿园形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通常的情形为:学生、幼儿家长将学生、幼儿送到学校、幼儿园学习、寄宿、生活,由学校、幼儿园代为履行管理、看管、教育的义务,而家长即负担给付学校、幼儿园学费、杂费等费用的义务。由以上学生、幼儿家长与学校、幼儿园发生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可将学生、幼儿家长与学校、幼儿园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及特点作如下界定:
1?学生、幼儿家长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学生的报名及学入、入园注册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2?学生、幼儿家长与学校、幼儿园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委托监护合同关系。学校、幼儿园收取家长的学费是享受合同权利,学校、幼儿园代为教育、管理学生、幼儿即是履行监护教育义务。
3?学校、幼儿园的监护是暂时性、部分性、不完全性的委托监护,即校方、园方履行的只是部分的、暂时的、不完全的监护责任。
4?学校、幼儿园的监护责任因学生、幼儿的正常离校、离园而发生中继、转移的法律后果。即学生、幼儿正常的离校回家长为,即会发生学校、幼儿园监护责任中断,从而监护责任转移到家长身上的法律效果。
根据以上的法律特征分析界定,可将学生、幼儿在学校、幼儿园的学习、寄宿、生活期间与校方、园方形成的法律关系概括为:家长与校方、园方形成的是不完全的委托监护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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