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熟睡中掉下床受伤 学校担责<br />
导读:
14岁的学生陈某在学校住宿时从上铺跌下摔伤,为此,他将学校告上了法庭。10月26日,记者从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清坪人民法庭获悉,被告咸丰县清坪镇民族初级中学被判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近1.17万元。
14岁的陈某原系咸丰县清坪镇民族初级中学7年级学生。2005年11月4日晚10时许,陈某在熟睡中从所睡制式铁架床铺的上铺跌下,致左脸、左眼部受伤。次日中午,陈某到清坪卫生院检查,后转至咸丰县人民医院诊治。2005年11月7日至17日,陈某到恩施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咸丰县清坪镇民族初级中学送去慰问金1000元。2006年4月10日,经咸丰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的残疾程度为七级。2006年5月19日,陈某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咸丰县人民法院受案后,依法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查明被告所使用的床铺为制式铁架双层床铺,原告所住上铺高1.4m,宽0.9m,长2.0m,左方有铁架护栏,栏长0.75m,高0.17m,每铺位睡两人。学校强调过学生要注意安全,但原告与其同铺同学为了好玩,同睡在无铁架护栏的那头。
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未成年人但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部分行为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应知两人同睡在上铺无护栏一头具有危险性,但为了好玩而和同铺同学同睡在无护栏一头,造成自己摔下床铺受伤,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虽强调学生要注意安全,但对学生同睡在床铺无护栏一头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责任,原告伤后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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