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上学眼被戳 校方连带赔损失<br />
导读: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讯 记者张广雷 通讯员张辉 凌杰报道 在幼儿园上学期间,一男童的左眼被同学不慎用铅笔戳伤致残。侵权方和幼儿园不愿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引发民事诉讼。日前,睢宁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小明和小平是睢宁县一家私人幼儿园的学生。去年3月18日下午2时许,小平不慎用铅笔戳伤小明的左眼。幼儿园教师立即将小明送往医院治疗。小明家人共花去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万余元。在小明住院治疗期间,小平的监护人支付7300.66元人民币,幼儿园支付5038元人民币。同年9月29日,小明的眼伤经睢宁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构成10级伤残。由于小平的监护人和幼儿园不愿赔偿小明的全部损失而引发诉讼。去年11月12日,小明的监护人将此事诉诸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的受伤,幼儿园在管理上具有过错,应承担45%责任,其余55%责任应由直接侵权人小平的监护人承担。法院依法扣除二被告已付赔偿款后,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明人民币22991.9元,小平的监护人赔偿小明人民币26958.1元。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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