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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9 17:51:32 人浏览

导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并在合理期间内取得相关证明的;(二)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三)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其教职工已经履行本条例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并在合理期间内取得相关证明的;
 (二)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
 (三)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其教职工已经履行本条例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职责,但仍然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

  因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造成事故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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