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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包括什么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6 10:18:50 人浏览

导读:

公民的人身权不仅包括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还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内容。2)人身权的种类(1)属人格方面的人身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

  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公民的人身权不仅包括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还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内容。

  一、人身权的种类

  (1)属人格方面的人身权有: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婚姻自主权。

  (2)身份权:

  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

  监护权。

  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二、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保护内容

  (1)生命权。公民的生命受法律保护,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不仅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还要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2)身体权,凡直接伤害公民身体的,要承担有关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3)健康权。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及相邻关系的法律准则,以污染、嗓音、震响等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即使未给某一部位造成明显伤害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哪些情况加害人主观上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

  (2)职务侵犯行为。

  (3)产品质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4)饲养的动物致人伤害的责任。

  四、姓名权的法律保护内容

  (1)自我命名权,即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如夫妻双方都可以各自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因结婚而加以改变;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性,即使父母一旦离婚,有识别能力的子女也有权选择自己的姓氏。

  (2)姓名使用权,即公民对自己姓名有进行使用的权利,姓名使用权具有专有性,任何人不得阻止、盗用或冒用。

  (3)改名权,即公民有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在选定了一个姓名之后,就不得随意地、无限制地变更自己的姓名,以免造成社会上的混乱,如需变更,须按规定进行,即:"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1)干涉公民使用自己姓名的行为。

  (2)非法使用如滥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

  六、侵害公民姓名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七、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都应享有名称权吗?

  农村承包经营户没有名称权,而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才享有名称权。

  八、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吗?

  法律上规定,凡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即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了对公民有污辱性的肖像时,使用者就应承担侵害公民民誉权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以侮辱罪追究使用者的刑事责任。

  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内容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时,都不得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评价及报道。

  (2)公民的个人隐私交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

  (3)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名誉。

  (4)向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对某人进行检举、揭发,不得捏造犯罪事实以陷害他人。

  十、荣誉权的法律保护内容

  荣誉权包括获得嘉奖的权利和保持所获嘉奖的权利这两项内容。撤销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凡未经法定程序而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的,或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称号造成恶果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

  (1)保守秘密不泄露。公民或法人可以隐瞒其秘密而不被他人知悉,任何组织和个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强制公民或法人公开其秘密。当然,公民或法人亦不得利用其秘密从事违法活动。

  (2)维护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他人侵犯公民或法人隐私的行为,公民或法人有权予以排除,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法律保护。

  十二、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侵犯他人通信秘密;擅自公布或传播他人生活秘密;泄露公民或法人的存款情况;非法调查他人私生活;窃取技术秘密或人事秘密等。泄露和传播他人隐私,即属于侵犯隐私权,应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只有在哪种情况下,才可以拆阅他人的信件

  (1)只有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才有权依有关法律程序决定扣押或拆捡公民的信件。

  (2)公安、安全或检察机关扣押或拆捡公民信件只有两种理由:一是国家安全的需要,二是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3)公民私人保存的邮件、电报等,如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搜查时,公民有义务交出。如公民拒绝交出,可以强行搜查,但必须出示搜查证;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出示搜查证,但必须笔录搜查倩况。

  十四、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受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或侵害。

  (1)逮捕是对公民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它必须经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即为违法。

  (2)拘禁是对公民拘留、管制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禁必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逮捕拘留条例》和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否则即为非法拘禁。

  (3)搜查公民身体只有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才可进行。它必须依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十五、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法律保护内容

  ①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侵入;

  ②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

  ③公民的住宅不得任意查封;

  ④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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