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权,不容忽视的责任
导读:
父母携女儿与朋友聚餐,吃饭时任其在餐馆中乱跑,结果女儿在操作间被开水大面积烫伤;不满5岁的孩子被反锁在家中,因电线走火活活烧死;年幼的孩子被继母打骂,以致失手打死……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的栋梁,然而近段时间以来,类似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这类现象折射出的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相当部分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是因为父母对他们有意或无意的监护疏忽。
镇江市法院近期受理了不少未成年人损害案件,这其中父母监护疏忽的情况主要有四种类型。第一种是父母非主观的疏忽大意;第二种是在外打工的民工父母,优先考虑生存权和谋求更高生活质量,而将孩子的监护责任置于其后;第三种是离婚家庭当中,孩子的父母或继父母恶意行使监护权力;第四种是年轻的父母以自我为中心,用自我发展、工作压力、提高生活质量等种种理由,漠视对子女的监护责任,或将其转移给家中老人。本文开头提到的三个事例,就分别属于前三种类型。除此以外,镇江市还发生过父母将年幼的孩子留在家中,孩子模仿电视中“上吊”情节,造成脑部严重损伤;在马路边开店的民工父母听任年仅两岁的孩子在路边玩耍,被车子撞伤;离婚父母分别在孩子面前相互攻击,造成孩子性格严重扭曲;嗜赌成性的父亲整天不归家,造成离婚,两个孩子由年迈的老母抚养,无法照顾周全等。
这些案件在诉讼中都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一些责任人也被追究了法律责任。然而,无论怎样的判决和赔偿,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孩子的人身损害和心灵伤害,是永远也不可能弥补和愈合了。面对这样的情况,审理案件的法官们呼吁:父母们要切实担负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镇江市京口法院民庭法官杨毅说,在基层法院,近年来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扭曲现象。离婚父母在孩子面前恶语相向、恶意诋毁,使得孩子对社会具有攻击性,而其心理上的阴影则是终身的。许多犯罪分子伏法后都表示,幼年时类似的经历使得其成年后更加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镇江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孙平说,监护权可以通俗地理解为监护、保护、呵护。它是指父母必须使孩子在法律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行事,保护其人身安全,呵护其心理健康,并使孩子享有法律赋予的受教育等其他权力。而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和机构还不完善―――在父母有能力而疏忽监护权、造成子女人身损害时,没有合法的权力组织来行使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在父母因健康、经济等客观原因,无力行使监护权时,也没有专门的组织通过慈善行为使其子女正常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父母对监护责任的重视和认真履行就显得尤为重要。 [page]
“六一”刚过去,社会各界都以不同的方式向孩子们祝贺这个属于他们的节日。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感染着快乐的同时,是否也能反省一下平时对孩子的疏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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