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奸少女所生婴儿监护权遭遇法律问题
导读:
2003年2月,重庆合川市偏远山区12岁的艳香(化名)因先后被邻居李志足、李瀛洲等3人强奸生下一女婴。3名罪犯已被判处5年至15年有期徒刑。50岁的李志足经亲子鉴定为婴儿的生父。
而今,婴儿由谁来监护成了一个难题。艳香的养父母李芬、龚贤淑家里一贫如洗,无条件养育婴儿;艳香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
有监护婴儿的资格和条件;强奸艳香的罪犯已被投狱也不能对婴儿进行监护。
2003年9月,李芬、龚贤淑夫妇到合川市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艳香丧失对婴儿的监护权;李芬、龚贤淑不宜担任婴儿的监护人;终身剥夺李志足对婴儿的监护权,指定重庆市涪陵区社会福利院作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合川市法院经过多方走访,打算将婴儿的监护权交合川市公证机关公证后转移给涪陵区福利院。
李芬、龚贤淑夫妇的这一诉讼请求给法院出了道难题:剥夺生父母的监护权,将婴儿指定给与他们不相关的第三人来当法定监护人,在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判例。即使公证成功,艳香将来要求重新归还其监护权时,怎么办?如果公证不成功,法院又依据法律的哪一条来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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