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的特点是什么
导读: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其中著作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著作财产权的特点是什么?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什么含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著作财产权的特点是什么
1、著作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它既不像人格权,为一切人所享有,也不像亲属权,只要与他人发生亲属关系即享有亲属权。财产权的客体限于该社会制度下法律允许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可得享有的。例如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属于国有(全民所有),不得为私有,因而土地即不得为作为民事权利的私人财产权的客体。即在债权也有这种情形,所谓不融通物即指不得为交易客体从而不得为债权客体之物。因此,财产权的情形常因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而有不同。历史上奴隶制下与资本主义制、现代资本主义制与社会主义制下的财产权的情况很不相同。在这一点,财产权是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权利,与人格权亲属权大不相同。
2、著作财产权除极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财产价值的,这种经济价值又是可以金钱计算的。通常讲到这一点,都以私人信函、爱人遗物(如头发)等也可为所有权的标的为例。就在这种情形,当这些东西成为交易标的时也是有经济价值的。
3、著作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可以处分的,不具专属性。可以处分,指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可以抛弃。不具专属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在一般情形,权利的归属与权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产人的权利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失踪人或禁治产人的权利由管理人行使等。当然,财产权中也有具专属性的。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什么含义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在我国,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兼采两种计算方法。对于一般作品,适用“死亡时算主义”;对于特殊作品,则适用“发表起算主义”。
我国《著作权法》对保护期限作了以下规定: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对著作人身权保护期限作了规定,即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作者的人身联系最为紧密,即使是作者死亡后,他人也不得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同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享有著作人身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时,其著作人身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保护;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则由国家主管部门保护其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著作财产权的特点是: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除极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财产价值的;原则上都是可以处分的。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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