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是否一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导读:
造成人他财产、人身损害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要同时具备4个条件。即损害事实存在、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行为人可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即免除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免除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对对不可抗力作了明确的立法解释,即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比如前者台风、冰雹、洪水侵袭等;后者如战争等。对于这种人们所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的损害,由当事人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能达到法律规定民事责任的目的。因此,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受害人自身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这是指对于某些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而由受害人自己负责。如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而无不当和未超过必要限度的。①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正确、适当的防卫措施,从而使之遭受财产或人身上的不利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自卫权利,但公民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是有条件的。第一,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未能权益针对侵权行为而实施的防卫行为。第二,采取的防卫措施,必须是对正在进行违法行为的人而实施的。第三,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必要退度那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是指行为人在遇到紧急危难的情况,为避免或救护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损害,不得已而对某一较小的利益所致的损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紧急避险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第一,紧急避险措施必须是在确实存在严重危险并且别无其他办法解救的情况下采取。第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被保全的利益。第三,采取措施必须得当,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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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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