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打官司 法院判交租并赔偿
导读:
明明银行方面违约了,难道我自己的房子,我都不能决定解除租赁合同?”这是白云区区先生最近遇到的一件麻烦事。
2010年5月22日,区先生委托母亲容女士在白云区买了一处商铺,因为商铺已经租出去,所以区先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附带租约的,而正是这份2015年才到期的租赁合同,给区先生带来了一系列的麻烦。
●业主
拒签新的租约 建行不交房租
2010年9月26日,区先生付清了房款,由于区先生不在国内,所以第二天由区母容女士与商铺承租方建行荔湾支行负责人见了面,确认了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
2011年2月23日,容女士与建行荔湾支行协商租金缴纳的事宜,同时立刻在该行开了活期存折,方便荔湾支行缴纳租金。这时,建行荔湾支行又拿出了一份新的租赁合同要和区先生签,合同中不仅降低了每月租金,还增加了区先生作为出租房应该承担的义务。
容女士当即拒绝签署这份新的租赁合同,建行荔湾支行随后以“内部规定没有租赁合同不交租金”为理由,没有往容女士替区先生新开的账户中存入租金。
区先生无奈之下,2011年5月将建行荔湾支行告上了法庭。
●建行
一直不来协商 无法支付房租
在庭上,建行荔湾支行辩称,该行依据与原出租人之间的约定,根据经房管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对租金做出相应的调整,同时希望与原告区先生重新签订以其为签约主体的租赁合同,但区先生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直拒绝与该行协商并签订相应的合同,其行为导致该行无法向其支付合理的租金。
另外,建行荔湾支行认为,区先生拒绝对其收款的账号进行确认,导致该行在技术上也无法单凭一份没有原告签名的存折复印件向原告支付租金,因此,并不存在违约。同时,该行向原告区先生提交的新的租赁合同中并无增加原告义务的条款,付款方式的变更只是基于原告是个人,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的义务支付相应的租金,请求原告开立相应的账号,而且只是要求原告的代理人在其提交的存折复印件上简单签名而已。
●法院
建行构成违约 应赔偿违约金
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建行荔湾支行以内部规定为由要求区先生履行各种手续为无理要求,区先生有理由拒绝,建行荔湾支行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向区先生缴纳租金并赔偿违约金,但以“被告非故意拖欠原告租金及被告作为金融机构有充分履行合同能力”为由驳回区先生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
区先生的代理律师董亚民称,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合同法规定,建行荔湾支行违约6个月以上,区先生是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
8月底,区先生已将上诉状递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初,区先生也收到了来自建行方面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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