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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的认定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9 04:17:27 人浏览

导读:

随着法律普及增加,除了离婚财产分割与抚养权问题,大多数人也知晓离婚损害赔偿这一说,但是如何运用法律规定去获得应得的离婚损害赔偿呢?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的认定是怎样的?离婚损害赔偿怎么确定金额?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随着法律普及增加,除了离婚财产分割与抚养权问题,大多数人也知晓离婚损害赔偿这一说,但是如何运用法律规定去获得应得的离婚损害赔偿呢?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的认定是怎样的?离婚损害赔偿怎么确定金额?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的认定是怎样的

  1、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责任之认定问题。

  《〈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界定《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是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同居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出现的具有隐蔽性和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之行为。其特征是同吃、同住、同性生活,也称为姘居。笔者认为,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及学者的观点,离婚诉讼中过错方有许多过错行为是无法归责的,例如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长期发生性关系,由于双方没有房子居住,如固定租房也算同居,并不固定地同住一起,这种情况下同吃的机会也不多,但平时是以开宾馆、旅店房间或以其他场所为主要的会面点来发生两性关系且长期维持其两性关系的,这种情况如果不认定为非法同居的话,显然是有违于客观事实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因此,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存在,应以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作为核心点来考虑,而不必以同住、同吃作为考虑的侧重点。因为,稳定的两性关系其感情基础比较牢固且具有持久性,这种不正常的有感情基础的婚外情人关系,势必损害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并给无过错方带来物质与精神的损害,故以非法同居来确定其过错责任并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是完全必要且符合婚姻法之本意的。由于姘居或婚外情人关系多是秘密或半公开的,而要求赔偿的过错方,特别是女方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证据意识淡薄,平时不注意收集和保全证据,因此,无过错方在举证时往往就比较困难。法院在审理查明非法同居事实时关键在于把握其两性关系的时间及其感情的程度,只要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举出相关证据锁链证明有合理的场景和相关的人证、物证,证明过错方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已存在一定时间如三个月以上且两性的感情业已达到亲密程度,就可以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存在。这样,其过错责任就自然而然的明确。

  2、关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

  《〈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我们知道,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相应地也就包括上述其成员。但是否配偶对每一个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即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都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对于这个问题是不能简单地回答是或不是的。例如丈夫殴打其父母、兄弟姐妹,但并未殴打妻子而妻子却以其理由提起离婚之诉时,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在丈夫殴打其父母、兄弟姐妹这一家庭暴力中,虽然丈夫存在过错,但它并不一定给其妻子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如果准许其无过错方即妻子向过错方即丈夫提起损害赔偿之请,则与客观事实是不相符的。反过来,如果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妻子,如妻子殴打丈夫的父母、兄弟姐妹,在其离婚诉讼中丈夫同样也是不能由此提起损害赔偿之请的,他们如要提起损害赔偿之请,可单独以其妻子作为被告来提起,其理由同上述理由是一样的。但如果配偶一方是对子女实施暴力的,则在其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请。因为配偶一方对子女,一般是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子女的赔偿之请只能是从父母的财产中直接支付,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之请实际上就是代表子女来行使其权利;同时,这种过错方对子女的伤害对于无过错方的精神打击来讲,也是直接与重大的。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准许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是完全必要的。当然,这种配偶一方伤害其子女的情形在婚姻家庭及司法实践中都是极其罕见的。由此可见,婚姻法所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应当只能是配偶,其侵害的对象应是配偶一方或其子女,而不应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3、关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

  《〈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在界定家庭暴力行为的同时,认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说明,虐待是家庭暴力的经常性表现形式,也是家庭暴力的最高表现形态。但“持续性、经常性”的标准又是如何确认的﹖笔者认为,其时间标准应以一年以上为宜,即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连续达一年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虐待。因为整年都对无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及情节较为严重,对这种不分四季的恶劣行为,宜于重罚。但必须明确,如果以虐待的过错责任论处后,就不能也不应该再以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责任来论处了,因为一种过错行为不能受两次处罚。

  二、离婚损害赔偿怎么确定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我们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具体做法,我们大致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1)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

  (2)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

  (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

  (4) 当地经济条件,这主要考虑执行上的问题。

  (5)其他情节,比如结婚时间的考虑,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时间越长,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就越多。

  通过上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的认定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当离婚中一方真的存在过错的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来维护自己的额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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