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仓库玩耍被烧案有结果<br /> <br />
导读:
本报讯 (记者 袁玮通讯员侯荣康)3年前,两个孩童因进入仓库玩耍被烧伤;3年后,该事故引发了一起索赔百万元的诉讼。(本版今年7月7日曾作报道)昨天,徐汇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上海中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赔偿两原告各类经济损失9.5万余元,精神损失各1万元。
7岁的小明和8岁的小伟家住龙漕路,附近有一处仓库。2001年10月28日,两孩子从门缝里钻入该仓库,点燃打火机想看个究竟,不料突然一声巨响,两人被瞬时燃爆的气浪甩出门外严重烧伤,其中小明右面部烧伤致疤痕五级伤残。事发后两年多,家长却始终找不到仓库所有人,直到去年1月9日,他们才得知仓库产权人是“中财公司”。火灾认定书认定,这起事故是由于点燃白色粉状物引起爆燃。两位家长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向中财公司索赔医疗费等共计131万余元。
庭审中,中财公司辩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仅为1年。现原告时隔3年多才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两个孩子擅自潜入仓库玩火,过错全在原告,责任全在家长。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受害人主张权利不仅要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还需知晓明确的侵害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所以本案尚未超过诉讼时效。两原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家长未尽法定监护职责,对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仓库的所有人,没有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未尽管理职责,对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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