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索赔有责任,业主是否可以利用补偿条款向承包商要求补偿?
导读:
如果业主对第三人的索赔有全部或部分责任,而合同规定含糊或不明确,则他不能根据补偿条款向承包商索赔。一个业主与承包商的合同中包括补偿条款,该条款规定: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时因为承包商、承包商的雇员、分包商、代理人等的过失受到损害向业主要求索赔,业主可以向承包商要求补偿。
承包商给业主进行一个工程的施工时,承包商的雇工受伤。受伤雇工起诉业主,业主起诉承包商要求对此进行补偿。法院认定雇工受伤的责任是业主占90%,承包商占10%。中级法院认为合同中补偿条款是含糊的、不明确的,它没有规定在业主对伤害有全部责任和有部分责任时可以适用补偿条款要求承包商补偿,因此拒绝了业主的补偿请求。
业主上诉,认为合同条款是明确的,不含糊的,即使在业主对伤害有部分责任,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要求补偿。
上诉法院认为:对补偿条款的要求是语言明确而不含糊地表达当事人这样的意图,即:即使是因为当事人自己的疏忽责任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适用补偿条款要求补偿。法院采用了更加严格的标准来适用补偿条款。法院认为,由于法院是倾向于排斥补偿条款的。该条款的作者谨慎地选择含糊的语言隐藏条款的真实意图。法院认为,要求补偿的当事人在其自己的疏忽导致的损失时可以获得补偿,必须在具体的条款中明确表达这一意图。当事人的这一意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四至清楚,没有任何含糊。这样,法院认为合同中的补偿条款没有满足明示疏忽的要求,业主不能向承包商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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