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人通常不使用安全设施的情况下,缺少该安全设施是否还要对损害承担责任?
导读:
在建筑行业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场面,在施工现场预备了很多安全设施,但工人因为麻烦并不使用,这正如汽车上都配有安全带但很多司机都不使用一样。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安全设施是否也要对损害承担责任呢?
在一个案例中,一个钢筋工树立建筑物钢筋骨架,在他顺着垂直的脚手架(column)向上爬的时候手没有抓住掉了下来。证据表明,工地现场有现成的梯子,但没有一架梯子为该工人架设使用。也就是说,没有专门的安全装置提供给受害人。被告----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证据是:在施工的最初阶段,被认为是安全装置的设施没有正常使用。即使有这些安全设施,工人也不去使用。而且使用这些安全装置可能更不安全。
在另一个案例中,原告也是一个钢筋工,她在焊接时从平坦的屋顶上掉了下来。同样,也没有安全装置提供给这个工人。但被告举证表明:在这类施工中,行业习惯、惯例都不要求提供诸如脚手架、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线等安全装置。
法院认为,有关法规的立法意图非常清楚:有关安全的责任是对业主和承包商的要求,而不是对工人的要求。工人是被保护的,他们自己没处于保护自己安全的地位。违反了有关安全法规,没有提供安全设施本身构成了侵权。不能以有关工人有疏忽为由而主张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缺少安全设施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使其它情况下在特定的工作情况下可能不存在这种安全设施。业主或承包商对损害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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