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否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导读:
原则上讲,行政管理部门也会侵权,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一个工程项目的建筑和技术规范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经过批准的这一工程发生了墙体倒塌事故并将作业的工人砸死,受害人即有权要求该部门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后来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中专门有三个条文规定行政侵权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后,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的立法更加完备。但我国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规定的仍然不是很具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建筑行业发生的很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身体和财产的案件,只能纳入“其它行为”,受害人据此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范围并不很明确,实际上要求国家机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受很大限制的。
此外,要求行政部门承担责任还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一般采用行政诉讼,而不采用民事诉讼;二、由于建筑行业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尤其像技术规范这类资料不是一般的审查批准就能发现其潜在问题的,因此对行政机关也不能有不合理的过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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