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现场应怎样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导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从事施工的承包商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工地现场的安全;同时也要对因施工可能造成的危险有可靠的防范措施。
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正在修建一座桥梁,在现场之外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一辆高速行驶的汽车因采取措施不及掉入桥下。发生事故的原因在于设置的安全措施不足以阻止一辆高速行驶的汽车,警示标志与修建中的桥梁之间的距离过近,司机在看到警示标志后没有足够的时间去采取紧急措施。这就是说这个安全警示还不够充分有效,承包商应当对事故损失承担责任。
这个案例提示我们:有关当事人不仅要对施工现场内保证安全,同时应对施工现场周围进行调查,以便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装置,防范可能发生的危险。在设置这些装置时我们还得注意这些装置是否充分有效,并且要保持这些装置一直在起作用。否则,我们就有可能要对因缺乏这些设施而导致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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