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当事人就同一行为承担了违约责任,是否还要承担侵权责任?
导读:
由于侵权责任在建筑行业中是一个难以回避而又影响重大的法律现象,许多建筑合同的当事人也将侵权行为及其责任规定在合同条款中。这样,合同一方因错误、不慎和疏忽实施了侵权行为,他就同时也违反了合同的相应条款。那么这时,侵权行为人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抑或是既承担违约责任也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而产生的责任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一个行为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要求加害方承担责任,但不能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又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没有禁止受害人在选择了一种救济方法受到挫折以后再采用另一种救济方法。一般认为,合同法的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宽泛,对受害人的选择权没有限制,很可能会产生副作用,应通过司法解释限制其适用范围[1]。有的学者具体列举说明了应作限制的各种情况:(1)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即使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进行处理。因为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提供救济。(2)当事人之间实现存在着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此时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3)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不得行使侵权请求权。(4)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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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法教程》,孔祥俊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第523页。
[2] 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第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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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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