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用合同条款来限制侵权责任?
导读:
原则上讲,由于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责任,通过合同条款来排除自己的责任要受到很大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此外,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些规定都是对使用合同条款限制侵权责任的明确限制。在建筑工程中,如果一份合同规定:“不对工人的作业安全负责,因为工人不慎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和死亡事故,雇主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法院不会受这一条款的限制,因为这一约定与有关法律抵触。再例如,一份合同规定:“请买方认真检查设备质量,本施工设备一经售出后即不承担质量责任以及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其他损失。”这也是无效的,因为该条款违反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仍然可以根据有关“公平原则”撤销或变更一个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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