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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出租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4 15:29:26 人浏览

导读:

汽车出租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责任汽车租赁业作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兴起的一个新兴产业,因其良好的市场前景,近几年得到了很快发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予以规范和保护,在前进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租赁出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更

     汽车出租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责任

  汽车租赁业作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兴起的一个新兴产业,因其良好的市场前景,近几年得到了很快发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予以规范和保护,在前进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租赁出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更加突出,而2003年济南鑫长公司因汽车出租后发生交通事故被推上被告席一案,更引发了业内对汽车租赁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问题的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汽车租赁公司做为汽车的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对事故受害者的垫付责任,而是否承担垫付责任关键就是1991年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以下简称《办法》31条)能否适用于汽车租赁公司。认为应该承担责任的一方坚持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办法》31条直接适用于汽车租赁公司,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看,整体上也体现了社会公平,恰好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而反对方则认为办法发布于1991年,而当时我国还没有汽车租赁业,而且汽车租赁公司不是一般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双方是地位平等的两个民事主体,租赁公司对出租期间的车辆无法控制,因此第31条不应适用于租赁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由于该案还没有最终审结,谁是谁非还没有最终定论。今年5月1 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但新的法律和条例却未对所有人垫付责任及适用范围进行规定,更使这一问题出现了一段空白,给此后发生案件的责任问题解决留下了悬疑。
  在此,笔者希望通过对民事责任归责原理、立法意图、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的分析,来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进行一下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所有人垫付责任不是一种典型的责任形式,属于《办法》的特别规定,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调整范围,随着《办法》的废止,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民事侵权责任形式主要有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完全民事责任和公平责任,而从责任性质方面看,又存在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两种。交通事故应属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中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办法》和刚刚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采用的都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从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和社会效益上考虑,又把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补充。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也不可能在交通事故的发生中有过错,汽车租赁合同与交通事故赔偿两者也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汽车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是平等的合同法律关系,而承租人与事故的受害方是侵权赔偿关系,让没有过错的案外第三方承担责任显然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归责原则。《办法》之所以规定了所有人垫付原则,是从当时的社会现状出发的,在《办法》制定时,还没有出现汽车租赁的经营形式,私家车、汽车出租业务和个体运输经营还没有大量出现,绝大部分汽车为单位所有,司机多数是履行职务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司机没有充分和及时的赔偿能力,《办法》设定所有人垫付责任是符合当时的需要的,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出现,现在所有人垫付责任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法制发展的要求。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所有人垫付制度,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通过对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确定交通事故的最终责任承担原则应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担原则。
  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制定颁布了三个司法解释,用以解决交通事故所有人垫付责任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和《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其中,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中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另外两个解释也基本确定了相同的归责原则,那就是所有人只有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是所有人能控制该车的运行支配,二是该车的运行利益属于所有人。而汽车租赁公司作为租赁汽车的所有人并不能满足这两个条件,汽车租出后,不在汽车租赁公司的控制范围下,该车的运行支配权在承租人手中,承租人通过支配运行该车来获取他的运行利益,可以用于经营,也可以用于自己使用。而租赁公司除了收取租赁费之外,并不能取得该车出租期间的运行利益。所以,汽车租赁公司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三、汽车租赁公司应对自己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或企业都应该对自己的经营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租赁公司也不例外。如果汽车租赁公司在经营中有违法违规情况,且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害,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责任汽车租赁公司都不承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没有投保强制保险或其在订立租赁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对承租人驾驶资格审慎的审查义务,承租人或受害人也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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