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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与赔偿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4 15:07:47 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与赔偿范围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和作为行政法规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均适用,二者在规定赔偿原则和赔偿范围方面基本一致,主要区别在于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方式和包含内容上的差异。实践中,此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与赔偿范围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和作为行政法规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均适用,二者在规定赔偿原则和赔偿范围方面基本一致,主要区别在于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方式和包含内容上的差异。
实践中,此类案件因涉及到双方实际利益,因此,双方代理律师在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笔者认为,根据法律优于法规的原则,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无论是侵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当二者规定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时,诸如误工费和护理费计算的问题,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民法通则》规定较为原则或没有具体规定,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了详尽规定的,则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等;其中给受害人造成残疾的,还要增加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仅限残疾后丧失劳动能力者);受害人死亡的,还要增加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财产损失。关于财产损失中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的问题,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仅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另外,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中的规定:“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以法释【1999】5号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精神,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理应包括间接损失。因此,作为受害人的代理律师,除按照常规准备直接损失的证据外,还应积极帮助受害人准备间接损失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及时向法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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