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
导读: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
近几年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民事案件中继债务、婚姻案件之后的第三大持续上升的民事案件。与此相反,这类案件普遍存在执结率低的现象。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情况。实践中如果自然人有经济能力,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书后,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法院的案件,被执行人一般经济都比较困难。这类案件中交通事故已对申请人及其亲属造成伤残或死亡,他们在心理、感情上受到了极大伤害,思想工作非常难做,一旦处理不善,会造成申请执行人长期缠访;而被执行人在事故中往往是车损人伤,在经济上也受到较大损失,他们总是以自己欠缺执行能力来对抗法院的执行。这类案件与其他损害赔偿案件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查询保全情况。一般情况下,不论哪一类交通工具的所有人,为了减少风险都为交通工具办理车损险和第三者险。因此执行伊始,首先应当查明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保险,在哪个保险公司参加何种保险,以及是否索赔,对未索赔和正在索赔中的保险赔款予以控制,同时,也应积极协助被执行人进行保险索赔。
二、掌握和控制肇事交通工具。如在诉讼中未对肇事交通工具采取诉讼保全等控制手段,那么在执行中应当查明肇事交通工具处于何种状态,可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措施,并对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协助执行手续,避免被执行人通过对肇事车辆办理转户或过户等手续来逃避执行。
三、督促被执行人举报和申报财产。要求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的同时,督促其对自己所有的固定财产、土地使用权、工资收入、银行存款、债券、专利权、股份和股息红利,股票、股权和投资权益,以及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未到期的债权等进行申报。相应的采取查询、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划拔、变卖、拍卖,转让和履行通知等方法,实施掌握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积极调查被执行人在何处有何种财产。
四、对履行能力较弱但有持续履行能力案件的执行。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能力,或判令的义务与被执行人已查明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数额相远。处理这类案件,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是诚恳的,且根据已掌握的情况、被执行人在现有的财产基础上,有持续地履行义务的能力,应当考虑到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与被执行人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这样,既保证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又允许被执行人生存和发展。
除以上应注意的四点外,代理律师在执行过程中还应做到三有:一要有恒心、锲而不舍。二要有苦心、不怕苦、不怕累。三要有爱心,视当事人事为自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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